Epistemology
2023-2026
▌也許「給出理由」只是一種表達形式。
人類對因果的癡迷,有時甚至能壓倒求生的本能。
在網誌《辯行記》裡面,周帥有過這麼一段生動的描述:『常見的影視劇橋段裏,被親信從背後捅上一刀的倒楣蛋,回過頭來一定不是大叫一聲「救護車!」而是狐疑悲憤地問一句「為什麽?」』
這無疑是荒謬的(死個明白,竟然是比茍延殘喘更重要的事?)然而,更加荒謬的是,我們對「死個明白」的要求卻又無比膚淺:在著名的「影印機」實驗中,哈佛大學的心理學家蘭格就發現,只要在請求之前加上「因為」兩個字,就能大幅增加成功的機率──就算你說的是:因為我要印點東西。
「但給出正確的理由,依舊是有意義的吧?」
這也無疑是個備受認可的想法,不只美國政策辯論的權威教科書《论证与辩论》直言:辯論,是用來訓練批判性思維的教學性活動(批判性思維則是給出良好理由/論證的能力!)類似的,在芝加哥大學的論文寫作經典《研究是一门艺术》中,三位作者也說,論證的基礎,是支持觀點的理由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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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的是這樣嗎?在重讀《幽默聖經》的時候,我忍不住有了這樣的疑問。在這本名符其實的行業聖經中,作者指出站立喜劇的基本結構是:主題+態度+前言+效果。說白了,也是「給出」理由。
(只不過是明顯荒謬/可笑的理由。)
在《人人都能學會單口喜劇》裡面,喜劇演員刘旸是這麼解釋的:『事实上,最容易上手,也最适合第一个五分钟的段子,永远是议论文。我们之前也说过议论文的固定模式,其实也是最简单的段子结构。也就是:观点-例子。而所谓的观点,就是刚刚说的「事实+负面情绪」。』
於是,忍不住困惑:也許「給出理由」只是一種表達形式。只是恰好有些時候,給出的理由是有道理的(但也有時候是完全沒道理的。)換句話說,形式與內容並無關聯/還有其他有意義的形式。
──那麼,這個「其他形式」又會是什麼呢?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存有與時間》裡面,海德格對於(詮釋)現象學如何不同於「循環論證」的說明:『存在的意义问题不在于推导论证,而在于一步步展示,直至这个问题本身的根基显露出来。』
然後是熊浩在〈你的辩论,是否已入门?〉提出的區分:『入辩论之门,要么在社科方法上成为最规范的君子,要么在人文智识上拥有最超群的达观;要么能以细致的证明力铺满论证的每一个关节,要么能以别样的想象力激发听众的智识之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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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以少爺在《橘皮集》的說明為例:『要指出一樣東西(A)的好壞時,我們往往無法直接評價,而必須透過這樣東西所造成的影響(B)來理解──因為A會造成B,所以A是好/壞的。』
觀點:A是好(壞)的
理由:因為A會造成B
而我們總以為,理由(和證據)的提出,只有一種論證方式:實體利弊的證明和比較,至於(定義和標準)的切割或詮釋,則是不同於論證的遊戲。
但也許,這從來就是兩種「不同的」方法論。既是展示與證明的差別,也是正與反、靜與動、具體和抽象的差別(而不需要,那麼多的理由和藉口。)
「A是好的,因為A會造成B」固然不錯;但並不代表「難道沒有A才是好的」就只是修辭的遊戲。
▌論題:一種證明,或一種修辭?
在〈 論題術 〉中,西塞羅提到總共有兩類七種不同的演繹論證模式。按今日理解,第一類是假言三段論,第二類是選言三段論。
• 若P則Q,P;所以Q。
• 若P則Q,非Q;所以非P。
• 非(P和Q),P;所以非Q。
• P或Q,P;所以非Q。
• P或Q,非P;所以Q。
• 非(P和Q),P;所以非Q。
• 非(P和Q),非P;所以Q。
但顯而易見的是,第三種和第六種似乎重複了,而第七種又不合邏輯:P和Q不能同時成立,只是說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因此,肯定P就否定Q,但否定P不能肯定Q。
儘管這其中五種,酷似斯多葛學派的不可證明論證,這一切仍讓後世學者傷透腦筋:這就像是某武林高手去世後,人們在他遺物發現了失傳多年的獨孤九劍秘籍,但不是原版是他個人理解:而裡面居然說還有第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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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來,這個問題困擾了無數學者,自從公元前44年西塞羅完成這篇文章以來:那是凱薩被刺殺身亡的五個月後,是他的擁護者安東尼和刺殺者布魯圖斯的內戰一觸即發的前夕,也是西塞羅本人被斬首的一年半以前。
之所以能將時間把握地如此精確,是因為這篇文章是西塞羅為了解答好友特雷巴圖斯,在閱讀亞理斯多德同名論文時所生疑惑的產物,而與本文同時完成的,還有一封載明時間和地點的書信。
於是,千年之後,我們還能讀到這一篇,西塞羅在逃亡途中仍然不忘朋友請託寫下的萬言導論。但也因此,他留下的問題,不只困擾著帝國鼎盛時的西方解剖學之父加倫,也困擾著帝國滅亡前最後的哲學家波愛修斯。
甚至,直到今天,當代的學者們依舊爭論這是否反映了,古希臘羅馬時期/斯多葛學派與當代邏輯不同的推論規則,甚至世界觀。
例如,其中一種解釋三和六並非重複的看法是:三的「 和 」強調的是如若P則Q一般的連結,六的「 和 」則是如P或Q的對立;而連結應該同時發生,但對立不能同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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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相較於邏輯的推理規則,我更感興趣的卻是這種「 側面/反面的 」論證思路:儘管要證明的是Q,但卻要先找到一個相連結或對立的P,並藉由肯定或否定P來證否Q。
換句話說,這是一種近似喜劇「 找鋪墊 」的思維,就像迪恩的喜劇公式:為了使笑點能發揮作用,我們要反向找出與笑點前提相反的觀點展開鋪陳;也就是,故意先說反話。
而就如當代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指出,說服我們的,往往並非邏輯,而是將「 焦點 」凸顯的形式;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甚至就連邏輯論證本身,其說服力也僅僅來自形式呢?
▌神話與寓言:論證形式與價值比較。
最近在思考兩個問題,第一個是論證形式。
例如,要怎麼論證某人該死?最直接的方法是給出三段論:殺人者死,他殺了人,他該死。同時,可能遭遇三種反駁:人不是他殺的/可能是其他人殺的/是他殺的又如何?
• A未必造成B
• 沒有A也有B
• B不重要
因此,最好的狀況是,我們能預先想到這些反駁並有所準備:為什麼殺人該死?為什麼不會是其他人殺的?為什麼人就是他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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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前面的反駁,真正對應的論證形式不是三段論,而是肯定前件:如果他殺了人,那麼他該死;他確實殺了人,他該死。
• 因為A會造成B(壞的),所以A是壞的
• 若A會造成B(且B是壞的)則A是壞的
但我們其實可以有三種等價的表達:
如果他殺了人,那麼他就該死;要說他不該死,除非他沒有殺人;不可能他殺了人且他又不該死。而他確實殺了人,所以他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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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形式上,第一個是肯定前件,第二個是否定後件和反證法,第三個是肯定的否定式。
• 若P則Q,但P,因此Q。
• 若非Q則非P,但P,因此Q。
• 非(P且非Q),但P,因此Q。
但效果上,第一個表達會面臨所有的三種反駁,第二和第三個卻都把部分責任轉移了。前者要求對方證明「 除非 」他沒有殺人,後者要求「 如何可能 」他殺了人,卻不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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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來說,不同於三段論和肯定前件,不是要先指出「 殺人者死 」的大原則,就是要先有前因「 他殺了人 」再和結果「 他該死 」相連結,反證和肯定否定式卻可以從結果倒推:還有哪些狀況和「 他該死 」相連結?
從喜劇的角度來說,前兩者是找連接點,例如「 昨天我不小心開車撞到一個小孩,還好並不嚴重,沒人看到我 」就是利用「 並不嚴重 」連接雙重解讀:小孩沒事/他沒被抓。
後兩者是往回找鋪墊而更自由,例如在「 我很高興能來這裡 」前面加上:我有一個孩子了,所以兒子啊,我很高興能來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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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思考的兩個問題,第二個是做比較。
根據柏林在〈 自由四論 〉的分析,真正的價值多元有三個特性:不可化約、不可相容、不可共量。其中不可相容由題目給定,而化約是找出元命題,共量是想辦法做損益比。
直到不可化約不可共量才是真正價值比較。
而就像找連接點的三段論要找大前提,肯定前件要連結前因後果,比較也有向上找出新觀點和橫向給出新資訊;以及像反證與肯定否定式的單點利弊反轉和建立比較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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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喜劇,找連接點是要製造意外;而在辯論,則是或者製造意外讓自己成為焦點,或者是讓對方變成背景/不意外。太多的資訊都會成為背景,而新的觀點才能成為焦點。
至於往回找鋪墊,喜劇要荒謬和不一致,辯論則相反:利弊反轉與框架效應,具體來說其實就是:這樣才刺激/把悲傷留給自己!
在〈 結構人類學 〉中,李維史陀指出,神話的目的在於調解對立或矛盾,向人們展示如何在衝突導致某種價值缺失的世界裡生活。
與此相反地,寓言,就如波赫士在〈 探討別集 〉中的觀點,是抽象事物的形象化,有情節沒有人物,甚至是只有講述,沒有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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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 奇葩說 〉有個題目是:愛上人工智能算/不算愛情?第21期黃執中對姜思達。
他們的結辯,恰恰是這兩種比較的應用:寓言與神話。黃執中說,這個題目真正要討論的不是愛情,而是真與假,是人類還要不要在乎真與假而像〈 駭客任務 〉那樣去抵抗。
姜思達說,他曾有一過段刻骨銘心的網戀。
他們一個在做的,是設置好框架,在那個框架裡面真與假的勝負,早就昭然若揭;另一個在做的,是反轉「 虛假 」的利弊/或向我們展示為何一段可能虛假的愛情仍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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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說法,寓言與神話都是故事,但在寓言中價值衝突就是故事衝突,但在神話中,價值衝突卻是前提,這是反轉與框架的差別。
至於回到觀點與資訊,它們可以是希思兄弟的決策癱瘓,也可以是西奧迪尼的焦點就是原因,但是我更喜歡修辭學家柏克的觀點。
我們只能無可避免地,向「 形式 」屈服。
三段論強調大前提,肯定前件模糊大前提強調小前提,就像資訊模糊成為背景,而襯托觀點;反證和肯定否定式,是倒反與對立的修辭如同反轉與框架加上隱喻就成了神話。
▌我們真的需要論證嗎?
一個好的論證=主張+理由+證據。
主張,是一個非真即假的陳述,證據和理由則是支持這個主張的,可見或不可見的元素。所以我們會說:你的理由是什麼?證據在哪裡?
例如,我認為他該死,這是一個主張。
你可以問我理由是什麼?那麼我會告訴你,因為他殺了人,殺了人就該死。你可以再問我證據在哪裡?那麼我會告訴你就在監控畫面裡!
在這裡,殺了人就該死,是個應然的評價或規範,看不見也摸不著;但監視器拍到了卻是我們親眼可見,這是理由和證據的主要分別。
但這個區分看似清楚明瞭,卻有一個問題:
雖然你同意殺了人就該死,也看到了監控畫面他捅了人一刀,但你覺得我們還需要確定他捅了人和人死了之間有因果關係。但因果關係也看不見又摸不著,那麼它是理由還是證據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白,因果關係僅僅是描述事物之間的聯繫:前因會導致後果的發生,或後果的發生是前因所導致。但不會給出進一步的說明:不只不涉及應然的規範和評價,甚至不必然包含在背後運作的普遍規律。
例如,我很生氣,所以我打了他。
這句話提供了我為什麼打他的原因,但不會被認為是好理由。除非我告訴你,我有情緒控管的問題,或者他激怒我的方式讓他活該被打。
但有趣的是,我因為生氣所以打了他的事實,反而可以作為我情緒控管有問題或者我應該被譴責的基礎。換句話說,相較於理由,因果關係其實更像是證據,等待進一步分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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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再進一步之前,我們要先總結因果關係的表達形式,總共有兩對四種:因果關係發生的先因後果和先果後因以及因果關係的不發生。
「我很生氣,所以我打了他。」
「我打了他,因為我很生氣。」
「我很生氣,但我沒有打他。」
「我沒有打他,儘管我很生氣。」
之所以要對兩種表達進行區分,是因為兩者雖然看似只是從正面和反面論述的差別,但是因果關係的發生不一定代表了什麼,然而因果關係的不發生,卻往往能帶來更強的說服效果。
例如,我打了他,因為我很生氣,不是理由。
但是,我情緒控管很好,因為「儘管我很生氣但我還是沒有打他」聽起來卻好像有那麼一回事。
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原因雖然沒有論證效力,但卻有敘事效果。而因果關係不發生所帶來的懸念則會使我們迫切地渴求一個解釋。
二是,因果關係的不發生,暗示了反證法的結構:如果我情緒控管不好那麼我生氣了就會動手打人,但儘管我很生氣我還是沒有打他。
於是兩者結合的效果就是,我們會自動幫忙補完缺失的部分,而使得因果關係的不發生好像已經是充足的理由。儘管,它依舊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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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到這裡,又難免產生新的疑惑:如果因果關係的不發生可以給人感覺就像是理由,儘管它明明不是,那麼給出理由是否還有必要呢?
或者更問得更直接一點:論證的意義是什麼?
例如從最開始到現在我都沒有給出任何論證。第一段主張好論證=主張+理由+證據,然後說明和舉例,但我卻從未正面論證這個主張。
而只用了一個但是,就轉向因果關係的分析。
──這個「但是」恰恰就是因果關係的不發生。
第二段主張因果關係是原因不是理由,然後舉了一個例子。但是我依舊沒有用這個例子論證主張,而是用「除非」和「但有趣的是」排除原因可能成為理由的反駁,再反轉因果關係帶出結論。而也都是因果關係不發生的應用。
直接的分析和預設反駁以及對立成因的總結。
第三段,又回到了直接的分析:看似只是+但是然而=因果關係不發生,然後舉例、然後分析。而似乎都沒有論證(理由+證據)的必要。
甚至有些東西根本不需要被分析而僅僅只需要呈現和指出:就好像真理的光芒,自將生輝。
▌最近收穫一種「更鬆弛看待論證」的觀點。
例如,愛屋及烏是一種論證,因為它成功在屋子和烏鴉之間建立起了某種聯繫並將你對屋子的愛移轉到了烏鴉身上。可能沒道理,但絕不是沒論證,就像所有論證都可能沒道理一樣。
反過來說,CER 的主張理由論證,反倒是一種迷信:迷信證據的真實和理由的有效真能決定論證的品質,儘管我們從未知曉,怎麼爭辯證據的真假又怎麼才能從無限後退的理由逃脫。
但是寬鬆看待論證的觀點並不擔心這一切。
你為什麼信?我管不著,我只管找出你相信的前提,並以你能被說服的方式將這個前提和我想要你相信的結論建立聯繫,然後期待這番操作能帶來信念的轉移。而講事實講道理,只是對於「你會相信什麼」的一種最樂觀的預設。
但先不說,憑什麼這是更好的預設,講道理我們都知道這是個不符合事實,甚至不能說是樂觀而只能是天真的預設。而一點都沒有道理。
以及,在採取這種更加開放的框架之後,我們將不只可以接受政策辯論的核心議題/需根解損不過就是問題解決:一、問題存在且重要不會自然解決;二、解決可行有效且利大於弊。
就連所謂論證或煽情也都只是不同類聚接合。
一種更加自在的彷彿交感巫術的幻覺之建構。
▌關於「辯論」的知識。
下禮拜,要幫中山的小朋友上第二堂社課。
內容沒什麼問題,就是簡單講一下,最基本的規則和觀念:需根解損和推定/申質答結/立論反駁整理比較。這些種種就算沒有時間,不用準備也已經爛熟於心,有個白板就能開始上課的「知識」——但總覺得還是少了些什麼。
少了「這些東西真的有意義嗎?」的回答。
這和「為什麼要學辯論」不同:學武功,可以行俠仗義,這是為何要習武的回答。但不代表蹲馬步就是有意義的。而無法解釋為什麼要蹲馬步,就是傳武之所以被淘汰的理由。因為說不出意義的練習,就只是規訓,更甚者還有可能僅僅只是近親繁殖的龐氏騙局或是老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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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釐清「哪些關於辯論的知識是有意義的」得先釐清「關於辯論的知識」有哪些:很多人說,辯論是為了求知,但很少有人認真討論辯論到底幫助他們「求得了」何種知識?在這裡我想試著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大致有三種。
⑴關於「辯論本身」的知識,也就是前面說到的我們平常在教學時所接收或傳授的未經反思的各種知識:辯論比賽有哪些規則和理念?不同賽制或命題類型有什麼區別?怎麼查資料和怎麼想論點?怎麼打攻防又怎麼做比較?凡此種種的,關於「怎麼贏得一場比賽」的知識。
⑵關於「辯論的對象」的知識,或「關於辯題」的知識。不一定只有題目所涉及的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也包含社會大眾對該議題所持有的心證和常識。於是在拓展認知同時,也被迫理解人心。這也是大家常說學辯論所具有的教育意義,儘管這其實是在學辯題而不是學辯論。
但還有第三種:⑶關於「辯論所需/所能提供」的知識,也就是在辯論場上,你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和證據,或認知過程和機制,而說服評審「你確實提供了足以讓你贏得比賽」所必要的知識?而既是「辯論所需」的知識,也是「辯論所能提供」的知識:有資料才是證明個案不是。有標準和需要性才是利益,不然就只是中性的現象——這不單單是一種被動的篩選,也是生產與再製的過程,而既催生了許多關於⑴的技巧,也限縮了許多關於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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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來說,什麼是「知識」?知識是被證成的真信念。這句話看似簡單其實暗藏玄機。
它包含三個要件:⒈證成、⒉真、⒊信念。
我們先看「信念」,這很好理解。一件事情,你不相信它,甚至你不知道它,那麼不管它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們當然都不會說你擁有對它的知識。你必須知道它,並且相信它,然後我們才會再來討論你的這個信念算或不算知識。
第二,「真」,這就更簡單了。一個信念,你相信它,但是它卻不是真的,那麼只有一個可能:就是你搞錯了。它是一個迷信,是個錯誤的信念。迷信或錯誤的信念,當然不是知識。
最後,「證成」,這就比較麻煩了。在哲學上「證成」是「使其為真」的條件。有人認為是理由和證據,有人認為是可靠的信念產生機制。這是因為,即便你擁有一個信念且它確實是真的,但你卻並不明白它是如何被證成的,那麼我們也不會說你擁有知識。只會說你運氣好,剛好矇中了。換句話說,證成的功能,在於使信念合法化。意思是,只有當「你相信『你的信念為真』的理由」是基於「使其為真」的良好條件,例如理由和證據,或可靠的信念產生機制,並且這個信念在客觀上為真,我們才會說你真的擁有知識——那麼辯論的「證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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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學上,關於「證成」的困難,有蓋提爾問題和明希豪森三難困境:①前者指的是,在一些巧合情況,一個信念可能同時是真的也有良好證成,但因為巧合導致「證成」和「使其為真」產生斷裂;②後者指的是任何一個信念必然也由其它信念所證成,從而構成了一個證成的序列。但這個序列只會有三種可能形式,而終將失敗:無限倒退、循環論證、武斷中止。
對於②後者,哲學上的常見回應是:懷疑論、融貫論、基礎論。懷疑論不談,融貫論接受循環論證只要求邏輯一致,基礎論接受武斷中止相信有可接受的起點。關於①前者,蓋提爾提出的案例如下:瓊斯和史密斯同時申請一份工作。史密斯被告知瓊斯將獲得這份職位,並且十分鐘前,他才剛剛看到瓊斯的口袋裡有十枚硬幣,於是他得出結論:「獲得這份職位的人口袋裡有十枚銅板。」但他不知道的是,最後公司總裁改變主意決定錄取他,並且也很剛好的是,他自己的口袋裡也有十枚硬幣——那麼問題來了,儘管史密斯「獲得這份職位的人口袋裡有十枚銅板」的信念是真的,也有良好的證成,但我們會說「他真的知道」這件事嗎?
而結合前面關於⑶的分析,我們也就明白「關於辯論的知識」最大的問題,是我們妄想一個基礎主義的前提(有資料,有需要性,就是/才是有論證);卻無知於蓋提爾反例的巧合。
所以或許,是時候開始反思「辯論的證成」。
▌觀點的生成:概念命名或社會學的理論化。
⒈瑞典經濟社會學家Richard Swedberg在《The Art of social theory》中,將社會學理論的「理論化」分成四個步驟:(1)觀察、(2)命名、(3)類比、(4)解釋。其中,「命名」包含概念和類型學,而「類比」和「解釋」則分別包含隱喻和模式、實驗和反事實。
⒉儘管Swedberg認為「概念」可以被描述、被定義,也可以藉由韋伯的理想類型被理解,但他更多討論的還是定義——就如標籤理論和符號互動論的代表人物Howard S. Becker在《Tricks of the Trade》所強調的:「概念是被定義的。」
Swedberg從兩個面向討論了對概念的定義:
(1)在「捕捉」概念的特徵上,他強調「抽象」和「概括」的重要性,前者是向上提高,後者是橫向擴展——但是當然,當我們縱向提高抽象層級,我們也同時將更多對象納入概括。這裡有幾個竅門:(i)Becker提醒我們在抽象時可以嘗試「如果不用X,你會怎麼描述X」的方式,來確保我們能用更抽象的詞語描述對象,又不至於太籠統而丟失對象的特性;(ii)並且,要盡可能擴展概念的觸及範圍,記得在非典型的案例中尋找共性,以將熟悉的社會現象陌生化,從而對概念有更深入的理解——在辯論中,我們更知道可以從「WHEN情境、WHO角色、WHAT需求、HOW關係、WHERE立場」去擴展、去改變,或反轉概括:沙漠的水和黃金、那是你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鑽孔機和牆上的洞、但是和就是因為、這樣才刺激等等。
(1a)Swedberg則更操作性地提到,我們在擴展概括的時候可以對「概念的核心特徵」進行增減,從而擴展或縮小概括的範圍。(1b)以及,盡可能縮小概念和操作的距離,亦即提出可具體操作和測量的操作性定義。(1c)最後,他還提到可以從「反面定義」的方式著手——雖然他提到的例子是「X」和「非X」,但我想更廣義的「X不是A,而是B」應該也能放在這裡。Becker提到的兩個竅門剛好可以對應這兩者:維根斯坦竅門和概念背後的關係體系。
(iii)維根斯坦竅門其實就是「X不是A,而是B」的更細緻化操作:我們在尋找特徵的時候,可以藉由比較對象找出共性,但也能藉由「排除共性」找出特性,維根斯坦竅門就是在講後面這種狀況。例如,想要知道「藝術收藏家」的特徵,你可以找各種不同領域的藝術收藏家的共性,也可以找其他很像收藏家但不是收藏家的對象來比較,然後看看(排除共同點之後)他們的不同是什麼?(iv)至於概念背後的關係體系,則是「X」和「非X」的更細緻化操作:不只「X」是藉由「非X」被定義的,甚至是要去問「區分出」X和非X背後的體系是什麼?相較於定義,這是更進一步去挖掘定義背後的理由,因為「概念是(被人)定義的」。
(2)在「界定」概念的特徵,也就是狹義的定義上,(2a)Swedberg討論了源於亞里斯多德的「充分必要條件」的古典定義,(2b)以及受到認知科學(原型理論和範例理論)觀點衝擊,而發展出的類似於維根斯坦家族相似性概念的「只要滿足部分必要條件」即可的新定義觀點——(2c)但照理說,亞里斯多德的定義應是「屬加種差」,雖然也可以將「屬」理解為必要條件,而「種」為充要條件,但「X是一種Y,但是A而非B」似乎更精確?
(3)此外,除了對概念特徵的「捕捉」和「界定」外,Swedberg還討論了社會學中一個很重要的工具「類型學」:(3a)也就是「2×2矩陣」,例如知名的艾森豪矩陣,就是藉由將「輕、重、緩、急」劃分成2×2矩陣,而排列出事情的優先處理順序:急重>緩重>輕急>輕緩。(3b)不過,Swedberg也提醒,有時候光是「清單」的羅列就足以帶來啟發——我在這裡想到的是,如果有多個特徵或者說定義要件,那麼找出兩個來做成2×2矩陣,確實是個很好的辦法。但在更前面的階段,還在抽象和概括時,使用「清單」就能有極好的效果:不管是單純列出符合MECE的各種符合特徵的案例,還是使其之間依照特徵的強烈程度不同,而有光譜的漸變的變化。
⒊Swedberg對「類比」沒有太多特別的看法。他僅僅簡單討論了:類比有單一特徵的簡單類比,也有關係或系統的類比;隱喻不是簡單的替代,而是會互相影響、放大和省略部分特徵;模式包含抽象的模式和具體的圖表和圖解,而社會科學的重點是要像鴨兔錯覺一樣,跳脫固有的典範看出新的模式。
至於「解釋」,Swedberg提到了實驗和反事實。
(1)實驗包含三種:「真正的實驗」,也就是藉由實驗組和對照組控制變量;「思想實驗」,例如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就是一種思想實驗;「間接實驗」,這是涂爾幹的用語,也就是「比較」——
Charles Tilly在歷史社會學的重要著作《Big Structures, Large Processes, Huge Comparisons》中,提到了四種比較方法:(i)個體化比較、普遍化比較、求異性比較、涵括式比較。其中,(ii)「普遍化比較」其實就是「抽象」和「概括」的共同應用;(iii)「求異性比較」則就是類型學:不只是找出多個案例之間的共性,並且還找出共性的形式多樣性——換句話說,不再是共性,而是共通變量:我們都「有」這個變量,但每個人的變量不同。
(iv)最後,「涵括式比較」是更進一步,將共通變量往回找出一個相關聯的系統,於是儘管仍舊保有形式的多樣性,但又只剩下單一個所有實例共享的共性,即系統:「普遍化」是擁有相同共性的並列的清單、「求異化」是光譜漸變的清單和2×2矩陣、「涵括式」則是一個涵蓋所有案例的系統,不同案例在變量上不只有不同變化,還會互相影響——這很類似Becker對「關係體系」的提醒,但差異在於,Tilly的比較是真實地要討論案例之間的互動體系,而不僅僅只是「定義是人為」的層級。這也是為什麼「比較」不只放在「概念和定義」,而是放在「解釋」來討論。
(2)最後,「反事實」是確立因果關係的一種方式:「真正的實驗」藉由實驗組和對照組直接呈現兩種事實,而給反事實分析提供基礎;「比較」則是間接的實驗,從共通的變量看出因果關係的作用——所以,再一次,「比較」也可以用來捕捉和界定特徵,但更重要的是分析因果成因和機制。
⒋從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說「概念」的捕捉和界定,是一種「感受差異」的過程;而「比較」的不同類型,是「分析差異」的過程——
另一個很類似的,是「描述差異」的過程:
(1)在《高手的黑箱》中,B站up主湯質就有這麼一個2×2矩陣:(1a)相異+具體=哲學意義的事件,Show, don’t tell,這就很類似Tilly的「個體化比較」:沒有要找出任何共通點,比較的意義就是為了說出某個特定案例的獨特性。(1b)相似+抽象=共性,這當然就是「普遍化比較」了,沒有任何問題,也就是「a和b本質是一樣的」,是抽象之後被概括了——在情境拉得足夠遠的情況下,「a和b本質是一樣的」也就成了上推平移下切的辯論技巧。(1c)相異+抽象=特性,這是說「a和b的差異是…」,但僅僅如此,就只有維根斯坦竅門的程度,而沒有到「求異性比較」和類型學了。(1d)相似+具體=類比,這就又離「涵括式比較」更遠了,而就是Swedberg說的類比了——
(2)不過,說到「Show, don’t tell」和「類比」,還有另外兩個可說的:(2a)一個是企業作家David Perell在《Write of Passage》線上課程中提到的「清晰工具」:故事、隱喻、命名。如果回到Swedberg的架構(命名/概念、類比/隱喻、解釋)就會發現有異曲同工之妙:命名對「命名」沒有問題,隱喻對「類比/隱喻」,而故事對上「個體化比較」的解釋,或就是湯質的哲學意義的事件,Show, don’t tell。(2b)另一個是美國作家Susan M. Tiberghien在《One year to a writing life》中歸納的散文寫作兩妙招:小說化和詩歌化。在選擇了某個情緒或意象之後,以小說的技巧描述事件,以詩歌的技巧處理意象和安排節奏並濃縮而昇華或以悖論帶出主題。
⒌總的來說,「感受差異」,即對現象以命名和捕捉並界定概念的特徵;「分析差異」,即以比較更深入把握概念特徵,或甚至釐清因果關係。最後「描述差異」:(1a)先抽象和概括以連結「a和b本質是一樣的」;(1b)或排除以切分「a和b的差異是…/X不是A,而是B」,或進一步在清單和2×2矩陣甚至系統中「屬加種差」:是…,但不是…。(2)然後,或探討「新概念帶來的認知」對我們的影響?或能夠如何幫助我們解決問題?(3)以「展示或類比、故事或隱喻、小說化或詩歌化」解決問題,或就是展示「認知」本身——而「說理」的小說化就是ABT模板,或SCQA:背景、衝突、問題、解決。但要注意的是,BUT其實既不一定要是衝突,也不一定要是意外,只要是「新的變化」就夠了。換句話說,目標和阻礙構成衝突,新出現了阻礙就是衝突,只是如果能有意外或懸念就更好了。
而對於「概念」,我們有許多製造衝突的方法:例如,討論自由,或是為什麼自由很重要?你可以正反設問「如果有了XX的自由/如果沒有了OO的自由」會如何?可以強行衝突「為了安全犧牲自由」值得嗎?可以概念切分「當我們在討論自由的時候,我們難道道是在討論OO嗎?不,我們是在討論XX。因為真正的自由,不是OO,而是XX!」或是抽象概括「你以為我們在討論的只是XX嗎?不,當我們在討論XX的時候,我們在討論的其實就是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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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edberg, R. (2014). The Art of social theory.
概念:定義vs描述vs理想類型
- 捕捉:抽象vs概括vs具象化
(1) 增減條件
(2) 操作定義
(3) 反面排除 - 界定:古典觀點vs認知科學
(1) 亞里斯多德:充分+必要
(2) 家族相似性:必要條件
(3) 語言遊戲:語境條件 - 類型學:分類vs類型學
(1) 分類:MECE、清單
(2) 類型學:2×2矩陣 - 解釋:實驗+反事實
(1) 真實驗
(2) 思想實驗
(3) 間接實驗:比較
(4) 反事實的因果模型
• Becker, H. S. (1998). Tricks of the Trade.
- “Nein Wagner”: 從答案反推問題
- Bernie Beck’s Trick: 不用X怎麼描述X
- Concepts Are Generalizations: 家族相似性
- Concepts Are Relational: 概念背後的關係體系
- Wittgenstein’s Trick: 比較、共同、排除、殘餘
- Enlarging a Concept’s Reach: 上推下切
▌證明與反駁:「辯論」作為思考的本質。
⒈我想回答兩個問題:⑴怎麼思考一個問題?⑵怎麼「用『辯論』的方式」思考一個問題(以及或者,這是一個「思考一個問題」的好的方式嗎?)
⒉第一步,當然是舉例子。「⑵用『辯論』的方式思考」就是「⑴思考一個問題」的一個例子,或一種方法。而既然「用『辯論』的方式思考」是「思考一個問題」的一個例子,它當然也適用「思考一個問題」時所能用的方法——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用辯論的方式思考」的例子。我手邊有的一個題目是:對「上岸」的執念有利於/不利於年輕人的成長?我們可以做的第一步也是舉例子:有哪些「上岸」的例子?又有哪些「上岸的執念」的例子?這分別涉及兩種不同的「舉例法」:⑴「上岸」是只有考公考研,還是找到工作都算?這是枚舉外延。⑵對「上岸」有執念,是健康堅持的得隴望蜀還是病態固執的孤注一擲?這既是光譜的不同情境,也是同時混入了「有利於/不利於成長」的預先判斷且是更廣義的HOW的建構。
⒊「預先判斷」總是如影隨形,這是「用『辯論』的方式」思考問題的特點:總是下意識地想著這是支持/反駁我們立場的例子,而很難單純地思考「客觀」的例子——我不確定這是一種更有效率,還是一種儘管正反並陳,但也容易失之偏頗落入極端的思考方式。但「預先判斷」帶來的確切好好處是:我們會更快地面臨反例的挑戰,而被迫進行「控制變量」的思考:假使是病態固執,那是執念的問題,還是過度執念的問題?又是對凡事有過度執念都不行,還是對「上岸」有過度執念才會有這麼大的問題?或對「上岸」執念本就容易過度?以反例檢驗,然後控制變量以回應,這是拉卡托斯在《證明與反駁》所提倡思考的核心方法。
⒋至於HOW的建構,既指涉「⑴情狀」如何,也包含「⑵前提條件」如何,甚至是時間和強度和代價的程度的如何。因為「枚舉外延」是在釐清定義邊界,而HOW的建構,是邊界之內不同「光譜」的程度之別的案例該如何選擇的問題——這是「合題性」與「重要性」之別。但反過來,我們也能對「上岸」進行HOW的建構:就算都是考研,每個人選擇的目標即情狀也都並不相同,而導致差異的前提條件,即每個人能力和背景的差異——然後能從表面的相似中看出差異,並往下挖掘更深層之共性:基於各自不同的「現實」所做出的不同的選擇。
——換句話說,藉由HOW的建構將枚舉外延時所展現的表面性質往外進行概念延伸,或在光譜上展開以更細緻之檢驗,進而對膚淺的共性產生質疑,而調整雖隱而未顯但潛意識已有所察覺的定義條件。而往往,這都導向「⑴從本質轉向功能」或從探究「內在性質」轉向「關係性質」的視角轉換——同時,這往往也能讓我們從單純的/經典的條件定義,轉向更具象可感,甚至富有詩意的「⑵操作性定義」以及對「⑶隱喻和類比」的思考:我們當初是怎麼落入這片汪洋而各自所尋求的彼岸又在何方?
⒌所以,回頭來整理論點:有執念,沒什麼不好。年輕人多少都會有執念,甚至如果你連執念都沒有了,你還算什麼年輕人?但執念過度當然都不好跟是不是「對上岸有執念」沒多大關係——這是反例檢驗和控制變量讓我們明白的道理。然後,既然真正的「上岸」是每個人基於各自現實不同,所選擇想抵達的彼岸,那麼「對上岸有執念」的前提,恰恰是認清若不掙扎將要溺斃的現實,以及基於此現實並衡量自身能力之後,認清自己力所能及的目標——這豈非是對「成長」最具體的描述?同時將要溺斃的現實,也預先排除了反方「有其他更好選項,不用執著於上岸」的反駁可能,Q.E.D.
——甚至,對於病態固執者,我們還能反過來質疑:當他不切實際的追尋虛幻彼岸時,他是否已經放棄了「真正的上岸」而將目標轉為追逐幻影,或甚至是滿足「追逐幻影的自己」?
「不是執念太深,而是執念不夠真。」
⒍但要注意,這是「思考」的方法,從舉例到定義到切分和控制變量,但實際的表達往往需要反過來:從條件的切分開始,然後控制變量以展現或對應不同案例。然後能總結或回顧在最初提出的定義——因為一個定義,就是一個判斷,而是一個結論。或甚至可操作的行動。
▌寫作,或辯論作為空想實驗。
紀錄一下,最近看到的兩篇很喜歡的短文。它們都在形式上讓我感到喜悅,並讓我因此領悟了一個新的道理:分類,就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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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是:“The Shape of the Essay Field”.
作者是矽谷創投大佬Paul Graham。在這篇討論「為何與為誰而寫」的文章中,他首先定義了何謂議文:「一篇議文需要告訴讀者一些他本來不知道的事。」而一個人會不知道一件事,首要原因必然是:⑴這件事不重要,所以他不關心,或沒人告訴他。但這都不重要,一個人不知道一件不重要的事可以有千百種理由——但反過來說,一件事對某人很重要,他卻還並不知道,那只會有兩個可能:⑵他還年輕缺乏經驗;⑶他很蠢。而除非你想寫的都是些無關緊要的瑣事,不然你要麼是為了蠢人而寫,要麼是為了年輕人而寫。
雖然,這看似不像典型的演繹邏輯,但它確是一種選言證明:A或B為真;若B假則A真。而甚至也是反證法:A或非A為真,非A為假則A為真——只不過,這種證明,並非往後推論結果,而是往前尋找前提:你需要寫出讀者不知道的事?但為何他們本來不知道?啊,要不是因為A/要不是因為B,而除非…不然…,於是,只要不斷不斷地做出MECE的分類以切分前提,我們就能不斷刪去、否定,並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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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是〈如何讓你的文字表達更清晰?〉
作者是得到APP的何帆。在這篇討論「如何清晰表達」的講稿中,他也首先提出了一個定義,或者說目標:「⑴用簡單的白話文⑵把一件小事⑶說清楚。」他說,只要達成這個目標,就能秒殺90%的對手。換句話說,只要達成了這個目標,你就完成了一篇表達清晰的文章——而就像知道「議文」的定義,你就知道了寫好議文的方法,或至少是所需達成目標;知道了怎麼寫出一篇表達清晰的文章,或所需達成的目標後,你也就得到了「清晰表達」的操作性定義:用簡單的白話文;把一件小事;說清楚。然後舉例、說明,而非證明。
但相似的,不只是「從定義推出目標」和「從目標反推定義」的鏡像;也包含「從定義(或目標)的要件反推使之成立的前提」和「舉例說明」的類同——在另一位知名的電子報寫作者Henrik Karlsson的文章中,他引用拉卡托斯的《證明與反駁》,總結了他認為寫作與數學證明,相通的三個步驟:⑴將主張以清晰明確且具體的文字寫下、⑵找出使之為真的可能解釋即前提、⑶舉例或找尋證據以支持或反駁——舉例,在說明的同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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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的,這也是證明。拆分要件或找尋前提,舉例以說明或檢驗。選言證明和否證,或甚至舉輕明重,都是相同的邏輯。而預設反駁,也就是預先舉出反例並加以回應:或排除、或限縮、或修正。就像三段論的本質,其實是文氏圖和集合關係;選言證明,也是多維度矩陣,不同變量的有無與控制與分類關係。只要有了前提和要件,就能加以操作:分類和否證,甚至在腦海裡以空想形式進行控制變量的因果實驗。這樣的,即時反饋,而能獲取巨大多巴胺的娛樂。
▌讀書筆記:信念倫理與知識運氣。
——越來越能明白「能夠理解」是多麼大的幸運。儘管還是不確定這究竟是幸福或詛咒,但至少慢慢能釋懷,不被理解的痛苦,並非不能與幸運並存:完全有可能很幸運才能痛苦。
⒈我一直覺得打辯論至少要能學到兩件事:
⑴首先,你會發現,許多你本來所堅信不疑的觀點或立場,其實沒有你本來以為的那麼地有道理;或者用哲學知識論的說法是:你的許多信念其實並未獲得證成。
於是,你開始學會質疑自己。就像十七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兒,用懷疑論方法檢驗自己的信念,或像十八世紀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洛克,根據證據多寡調整自己信念的強度。
換句話說,逐漸成為一個證據主義者:The not entertaining any Proposition with greater assurance than the Proofs it is built upon will Warrant.
⑵但接著你又會發現,辯論不是說服,或至少,可以無關信念:絕大多數比賽的勝負都不是因為「觀眾相信你說的才是真的」而讓你贏。
更常見是:觀眾不知道你說的是不是真的,但還是讓你贏。就像十九世紀美國心理學家和實用主義哲學家詹姆士對證據主義的批評:很多時候,基於審慎性或實用價值,我們完全可以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對特定信念抱有立場——這就是為什麼在政策辯論,除了核心議題的證成範式之外,還有現況推定的程序機制。
又或是:觀眾也沒覺得你說的是不是真的,只是覺得你好像確實可以這樣說,並且覺得你說得還不錯。因此,相較於,笛卡兒式的基礎主義,更偏向詹姆士的實用主義,或甚至僅僅是展現了一種融貫的立場,而更接近於克利福德所批評藉由竊取得來的「擁有力量」的幻覺。
⒉如此一來,就能解決許多的問題,例如:
⑴如果抽到自己不認同的持方,連自己都說服不了怎麼辦?第一層回答是你要檢驗自己的信念,是不是真的有合理的證成?第二層是,你要知道,對立方可能也有合理的證成,你們只是選擇了不同的推定框架,或甚至,只是因為有著不同的切身利益而使你無法感受對立信念所帶來的實用價值。
第三層是,「言說」可能本來就不表達信念。
儘管,信念只能以言說表達,但言說並不一定表達信念。因此,①儘管有時我們真的是因為言說指涉了不同信念,而爭辯哪個信念更有可能為真,並基於信念倫理,藉由提供證成或爭搶推定「迫使」觀眾讓我們獲得勝利;②但也有時,我們是在爭論誰的言說,更加指涉了我們都共同相信為真的信念;③或甚至僅僅是主張「我可以」這樣言說,而選擇加以展演。
⑵辯論的勝負到底代表什麼?我們學辯論又能學到什麼?一是學習以證據證成和檢驗信念:①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支持什麼樣的信念到什麼樣的強度,推論的相關?證據的可取?論點的完備?並「預判地」找尋和處理或切割反例——②予以完全或部分的否認和削弱,③對因果關係和評價標準反向詮釋,④或以定義和立場切割。前三者都是在信念真實的層次討論,但最後不管是定義或立場的切割,卻都是將言說與從信念的綑綁解放,然後使「言說」本身成為行動。
我可以這樣說,然後呢?為什麼要這樣說?
⑶因為語言本身是擁有力量的。它可以表達信念,而能改變認知,不只改變我們對外在世界的真實認知,也包含我們如何對自己的認知。那些即便不是事實,卻依舊真實的,包含情感的認知,需要我們「幫他們去」訴說或是「對他們」訴說——而讓他們能獲得安慰,明白自己並不孤單,或是獲得改變和行動的勇氣。
▌為什麼要區分「論點」和「判準」?
⒈常見的誤解是:因為一個是事實判斷,一個是價值判斷。例如,A是好的,因為A會造成B,而會造成B的是好的。
在這裡,「A是好的」是我們要證明的結論。「A會造成B」是一個關於因果的事實判斷,「會造成B的是好的」是一個價值判斷。
儘管實務上,在絕大多數的比賽中,確實前者是論點,後者是標準,並往往在前提和「定義A是什麼的說明」放在一起(附帶一提,定義往往以列舉,或也以「有X的是A」這樣的類似於標準「會造成B的是好的」的形式呈現,所以在實務上,也同樣可以用歸謬和拉平處理。)
於是,形成了「定義、因果、標準」的範式。
但事實上,判準並非得要是價值判斷。事實上前述定義就也是一個判準,只是往往我們很少處理單純的事實性命題而通常包含價值,所以才會既有定義又有標準,但這並不代表兩者是區分的概念——就像政策性命題又牽扯行動,但「滿足了什麼之後是什麼/滿足了什麼之後是好的/滿足了什麼之後是該做的」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⒉「論點」和「判準」的區分在:功能。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說:⑴圖爾敏依據功能不同,將我們對於「你的依據是什麼」的答案稱為Data;而將授權推論的規則,也就是對於「你怎麼推出結論」的回答稱為Warrant。換句話說,Warrant是一座橋樑,連結前提和結論。它不只是前提,甚至不是簡單的條件句,而是全稱且普遍化的一般規則:所有會造成B的都是好的,所有具有X的都是A。然後,因為Y有X所以是A;因為A會造成B所以是好的。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⑵為什麼要這麼麻煩?
若P則Q是真的,P是真的;那麼Q也就是真的。這不就完事了嗎?前兩個都是前提——但回到A是好的,它作為結論,得要搭配上什麼前提呢?①我可以說:A是好的,因為A是好的;或者,因為A是好的,所以A是好的嗎?這在邏輯上就是:因為前提P為真,所以結論P也為真。當然不行,因為這就是循環論證。
但如果我建立一個條件推論,使得滿足某個前提之後A是好的為真,然後證明前提為真,這樣我就算是有在「證明」A是好的,而不只是循環論證了嗎?例如,我說:②若A是A,則A是好的。那麼當然A是A為真,A是好的也為真。但這雖然不是那麼直接的循環論證,似乎也同樣是句廢話:憑什麼「若A是A為真,則A是好的為真」是真的呢?
所以,我必須要引入額外的B。例如:③若A會造成B,則A是好的,那麼我再證明A是X為真,這樣就成功證明了A是好的。只是我還是可能被繼續追問:為什麼「若A會造成B為真,則A是好的也為真」呢?這時候,我只要告訴他「會造成B的都是好的」就好了。
• P:A會造成B
• P→Q:若「A會造成B」則「A是好的」
• Q:A是好的
(判準:會造成B的是好的)
⒊最後,判準也扮演了「基礎」的功能。
我們都知道,先不說,要不要將不同功能的前提,區分成「論點」和「判準」;在明晰豪森三難困境中,面對懷疑主義的挑戰我們只有三種選擇:無限倒退、循環論證、武斷中止。然後選擇融貫論或基礎論,接受循環論證只要求邏輯一致,或接受武斷中止並相信有可接受的起點——而「判準」,就是那個我們所共同接受的起點——所以能成為一個證據主義者,在共同接受的Warrant,討論你是否具備有Data。
當然,為什麼我們得接受?還能繼續追問。
這在圖爾敏論證模型中稱為Backing,也就是提供Warrant以支持的,或許是權威或許是共識,在回到政策辯論中就是我們所非常熟悉的憲法或上位概念,或虛無縹緲的心證。但至少如此一來,我們才真正「保證」了辯論的證成,使其成為具有合法證成範式的知識產生管道或生產程序。
▌概念與類比:證明和反駁與分類即證明。
前陣子,讀 Lakatos 的《證明與反駁》,想到對於「當代辯論活動有什麼意義?」感覺找到了一個更好的表達:辯論,並非以反駁檢驗,而是反駁以證明——反駁對手以證明自己,更悅納對手的反駁以自證;以一種相互成全而能真正達至「真理越辯越明」的姿態。
具體來說,在《證明與反駁》中,Lakatos 提出了應對反駁或「反例」的四種方法:⑴怪物排除,你說的那是什麼鬼怎麼能算數!⑵例外排除,好啦不是怪物那我不管就是例外;⑶怪物調整,或者也許怪物其實不是怪物?⑷引理合併,經我再三思量,我覺得盲生終於突破華點——或許我們對世界的理解有根本的問題!
例如,假設我說「所有會飛的動物」都是鳥。
你說「蝙蝠」也會飛,我第一個反應可能是:「⑴蝙蝠那是滑翔哪算飛!」但其實蝙蝠是真的飛甚至禿鷲才大多數時候只滑翔。因此,我可能接著會自暴自棄改口「⑵好啦,那除了蝙蝠以外,其他會飛的動物都是鳥可以了吧?」但我也有可能靈機一動想到:「⑶欸,不對啊,有沒有可能蝙蝠也是一種鳥呢?只不過牠是一種很特別的鳥,那麼確實『所有會飛的動物』就都是鳥了對吧?」——但既然我都走到開始質疑,或「重新定義鳥的概念」了,那麼也許我甚至有機會進一步質疑:「⑷所以從最開始,我為什麼會想要用『會不會飛』來判斷是不是鳥呢?也許我想說的其實是有沒有羽毛,只是有羽毛往往會飛,而我搞錯了真正本質的關鍵?」
就這樣,一步一步,在反駁的過程中證明。
當然,這討論的其實不是真正的證明,而是數學發現的邏輯,或者「所有科學發現」的邏輯——畢竟在讀到《證明與反駁》之前,我其實完全不知道 Lakatos 原來是數學哲學起家,而只知道他在「科學哲學」上著名的「研究綱領」和精緻否證論:他認為,科學理論的演進並非如 Popper 所說「遭否證即被拋棄」而是有著「硬核」與「保護帶」之分,而所謂「常態時期」則就是用保護帶和輔助假設消化異例直到特設假說過度膨脹無法負荷最終導致無法應對新綱領的挑戰而整體崩潰。
相反的,真正的「以駁代論」,應該是我從前年讀到西塞羅《論題術》後就開始思考和整理的「反證法、否定選言、舉輕明重的類推」以及在結合對概念條件與前提分析所得出的暫時結論:「分類即證明」——相對的對於「引理」的細緻分析則更像 Swedberg 在社會學的理論化工作中所提及的,對觀察所得之現象的「概念形成過程」所包含的:命名、定義、類型學、類比。
然後能明白「舉證」與「觀點」區分之虛妄,只是躲藏在看似客觀的權威之後;而明白辯論真正有意思是從發現洞察開始——而依賴他人統計,只是一種怯弱。當然,政策辯論作為基礎,仍有其意義:輔助而非依賴以及拆解反駁,還有初步的切割與切分而理解框架與架構之意義。類比,終於還是辯論比賽的靈魂。
▌切分與類比:當沉默的礦石開始歌唱。
⒈過去
⑴在〈你的辯論,是否已入門?〉中,熊浩學長以「影視作品應該翻拍」為例,展示並說明了「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意義上兩種辯論的入門:①在面對「翻拍之後,老作品與時俱進,觀眾喜聞樂見」的簡單論斷時,是否能明白其背後還有無數個尚未被驗證的假說,等待予提供或質性或量化的資料以支持?②在面對「你有成功之翻拍,他有失敗之反例」的必然時,能否明白與其相互指責以偏概全,不如嘗試探究:「翻拍,是否為藝術不得已之本質?」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個哈姆雷特,是否代表有一千個讀者便有一千種不同的詮釋與翻拍——當然,此翻拍是否為彼翻拍,此本質是否又為真本質?在「以偏概全」之外,我們也爭論「指鹿為馬」與「捨本逐末」——這是從大量假說的暴力堆積,走到了以細緻證明力鋪滿抹一個論證的關節,然後能以超群達觀和人文智識上的別樣想像力激發聽眾快感。從這裡開始能懂得辯論是一個長長的修行。
⑵在〈洛陽集:定義的操作〉中,執中學長以「愛情中自私多於無私」為例,展示並說明了「打破僵局」的兩種方法:新資訊和新觀點——新資訊乍看是:指出一般人在面對兩難時,所「①不知道」或「②沒考慮到」的得失,而近似於「社會科學」意義的辯論,但其實兩者有別:①社會科學方法的新資訊,來自於有多少比例情侶在相處時更考慮自己或對方?或有哪些因素影響人們在愛情中自私或無私之選擇——前者可能在定義或抽樣時出問題,後者可能在統計檢定或變量選取時出問題,但都是用以找出我們還有哪些「不知道」。②但執中學長的新資訊已是在對定義做詮釋:你說「希望女友幸福」是無私;他說「那是因為她幸福你才會幸福」是自私;你說「她幸福你就幸福」挺無私;他說「覺得只有自己才能給她幸福」很自私;你又說「相信自己能犧牲一切讓她幸福」很無私;這樣沒完沒了的互相切割和詮釋,其實都是在說「你沒考慮到」——不同於互相指責以偏概全,而更近似指責對方或可能被對方指責指鹿為馬。③但還是要直到「新觀點」才能進入爭論捨本逐末:在面對愛情中「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的情況時,我們說的「自私」與無私,不應該再是「你們之間」的事情,而是「你們與他人之間」的事情——而這世間所有真正相愛所有的情侶,在面對「我們」與他們時,當然都是極為自私的。
⑶所以,我們有兩種辯論的入門:社科方法和人文達觀;也有兩種打破僵局的方法:新資訊和新觀點。但其實,我們有三種處理爭議的方法:①以偏概全、②指鹿為馬、③捨本逐末。在傳統的政策辯論架構中,後兩者是「定義爭議」的範疇:是否合題的指鹿為馬,是否重要的捨本逐末,然後是具體資料舉證的是否以偏概全,以及對統計方法和實驗設計的檢驗。或者,反過來以正面表述:①不知道、②沒考慮到、③真正的本質——我不知道,原來有人會從付出中感到快樂;我沒考慮到,如果付出只是為了讓自己從中感到快樂可能也是一種自私;我從沒想過,原來「愛情」的本質就是在關係中對外人自私——什麼是自私?或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待自私?①窮舉和歸納以規避「以偏概全」的指控;②反例以檢驗,有沒有我們漏掉的?不知道或沒考慮到的可能,以及我們有沒有必要因此改變我們的條件設定,以避免「指鹿為馬」的指控;③但究竟「何謂本質?」我們還並沒有看到一個較為清晰的指向。
⒉現在
⑴窮舉與歸納,並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儘管,是否窮盡,除了案例選取是否以偏概全外,如何確保類型和條件或前提的MECE也需要練習,更別說更細緻的分類與排序之技巧;但更多時候,我們還是要先解決反例的問題:①去哪裡找反例?不要只找典型案例,也要去找邊界案例;不要只找符合的案例,也要去找不符合的案例;刻意地,將初步歸納的條件予以增減或控制變量;或是以異乎尋常的抽象以及「如果不用XX,你會怎麼描述它」的方法強迫使自己對概念進行陌生化;②怎麼應對反例?➊否認反例以怪物排除、➋承認反例以例外排除、➌接納反例以怪物調整——➍調整條件,以重新思考概念之本質:歸謬否定條件、反證證明反面條件、否定選言證明。或者用更白話的方法說是 “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the impossible, whatever remains, however improbable, must be the truth.” 於是,分類即證明。
⑵那麼,更進一步,怎麼做到「分類」即證明?如何確保類型和條件或前提的MECE?同時也順便做到增減條件或控制變量的檢驗?最簡單的方法,當然是求助於「視覺化」工具:清單、光譜、2×2矩陣、XY座標、三圓文氏圖。清單是離散的,光譜是漸變的;就如矩陣是離散的,座標是漸變的——而文氏圖就如同以想像的三個座標軸端點為球心,從45°斜向下俯視所見的圓球交會之剖面。對現象進行描述,而後以概念捕捉:切分條件或前提,即劃分出類型或概念之定義——Cicero的《論題述》和Swedberg的《社會學的理論化》以及Lakatos的《證明與反駁》是我確定這部分方法的核心材料。但兩個很重要的補充資源,一是馬督工的線上課程,一是黃燦然的評論:前者論及,三圓圖有「三要素兩轉折」的特點;後者讓我意識到如何在矩陣中也做出效果:甲有B而與乙拉開了距離,但就有沒有A而言,丙雖然也有B而很像甲,但實際上卻不屬一類——真正最好的是乙,而甲很小心的在有B與有A之間平衡。
﹝有B﹞ ﹝沒B﹞
﹝有A﹞ 甲=有A有B 乙=有A沒B
﹝沒A﹞ 丙=沒A有B 丁=沒A沒B
⑶但「分類」的本質是範疇化:某物是否屬於某個類別?定義則是對概念的條件加以界定:判斷某物是否屬於某範疇的標準是什麼?所以窮盡了我們對於某概念所指涉案例的樣態,我們就能歸納出對於該概念的定義即條件,並對概念中案例進行再分類或澄清個別類型發生的前提。而就如侯世達在《表象與本質》中所言:範疇化和作類比就是一回事兒。因為,所謂「類比」即是:某兩物是否具有相同之性質?只是當我們在窮盡與歸納時,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所枚舉之外延屬於相同範疇(儘管,我們隨時會因為某些打破成見的邊界案例而改變我們對範疇的認知)而只有在「明確打破範疇」時才會意識或察覺或認為我們正在「作類比」——框架只有在被打破時才會被意識,工具只有從上手狀態成為手前狀態時才會被認識,魚總是最後一個看到水的/金星人很困惑為什麼人類沒有想到森林大火的原因是這顆該死的星球有氧氣?所以,予概念以切分/類比和換框,它們是一體兩面,或也可以是兩個步驟。What is 讓我們重新認識概念,打破和劃清邊界;What if 讓我們轉換觀點,連結和跨越範疇或甚至以新認識的性質重新劃定範疇。①從對象上說,改變功能、關係、主體、場景;②從方法上說,先後正反、情感用詞、隱喻、延伸需求、改變連接詞;③從套路上說,辯證思考、對立成因、相反相對。
⑷當然,轉換詮釋的方法彼此相關:①改變場景,大家都很熟了,沙漠的一杯水和黃金;或是搭配先後正反的禱告時抽菸,還是抽菸時禱告;以及搭配情感用詞的殺死胎兒或是保障婦女自主權;②改變主體,我目前收集到最好的例子,是在《你的燈還亮著嗎?》裡面解決大樓電梯緩慢和校園抽菸問題的轉換;③改變功能,我們可以用隱喻暗示,例如應對如猛獸般和如病毒的犯罪率,或是如身體疾病或如叢林聚落的貧民窟,我們會產生不同的感受和想到不同的應對方案;但不過最喜歡的還是配合延伸需求,去講我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之所以要蓋粒子對撞機不是用來保衛國家,而是為了讓我們的國家值得被保衛——當然,這也是一種因果關係的反轉;④但說到改變關係,我還是更喜歡搭配改變連接詞的練習:不是「雖然很貴,但是品質很好」;而是「就是因為很貴,所以品質特別好」——相反相對在場景和主體上常見,偶爾涉及功能;對立成因用在功能和關係上,偶爾涉及場景;辯證思考就幾乎都是功能了。
⒊未來
⑴最後是 How to 和 How so 的問題:所以我們要怎麼讓人記得這個新的洞察?又該怎麼讓人在乎這個洞察?一個具體的(specific)命名,一個具體的(actionable)行動,一個具體的(concrete)打破第四面牆的情境召喚。我還沒特別想好有哪些命名技巧:①被證成的真信念,這樣的直接將條件與壓縮的定義;②真正的勇氣不是沒有恐懼,而是克服它,這樣標準的「真正的XX不是A而是B」;③或是,更加具體而近似操作性定義的「愛就是給予某人摧毀你的能力,並相信他們不會使用它。」——操作定義不只可以單獨成立或搭配簡單的切分對比,也可以搭配更複雜的變體:切分對比➊除了「不是…而是…」之外,還有➋屬加種差的「X是Y的一種但不是B」和➌變量組合的「X和Y一樣有A但沒有B/X是沒有B的Y」像是前面黃燦然的例子;以及➍單純反面出發的「非X的是A、B、C——而窮盡或反證和否定選言的推出X」或是➎更加簡單的例外證明:那隻狗沒有叫。是的,這些招式福爾摩斯都已經教過我們了。至於行動是三種行動的召喚:①回首來時,先射箭再畫靶的,去埋設伏筆鋪陳衝突和問題,或②找到真正利害相關的族群,以及③他們心中深深埋藏的情緒與深怕——然後是,打破第四面牆的情境召喚,千年的接力賽或日常迸發的靈光。
⑵但除了三種行動的召喚之外,這裡討論的都是某種意義的心照不宣:社科方法不質疑概念的指涉,只是對外延枚舉的過程有爭議;新資訊對指涉了有質疑,而人文學科的智識和想像更進一步從新認識與新觀點的一體兩面開始質疑概念的內涵;一者以反例和切分質疑構成概念內涵的條件,一者以類比和轉換詮釋的換框動搖概念的範疇。但其實還有下一步:①清晰的命名以區辨;②明確的行動以遵循;③還有言說的理由——不是概念指涉何種外延,你是否以偏概全?亦並非指鹿為馬或捨本逐末的,對指涉範圍或概念本身有了質疑;而是在概念與對象之前,更前提的,語言和概念的指涉或言說本身的意義:不是這個「語言」是否指涉了某個概念而當然擴及概念指涉的對象,而是這個「言說」本身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除人以外的萬物皆只能是其所是或不是其所不是,而只有人,只有我們能是其所不是。只有我們「能說」薛西弗斯是幸福的。因為,語言找到了人類。為了其自身必然的生命,人類擺脫了沉默。
用槌子一敲,沉默的礦石就開始歌唱。
▌一個「命題」到底是怎麼被獲得支持的?
我是說,一個 claim 或 warrant。在圖爾敏模型中,claim 是藉由 warrant 和所搭配 data 以「肯定前件」的形式獲得支持——warrant 通常是簡單條件句,data 則是支持前件為真的事實。然後,warrant 自己又從額外 backing 獲得支持。
—
例如,論證①:「他該死,因為他殺了人。」
前者即 claim,後者即 data。但憑什麼殺了人就該死呢?有沒有可能有例外呢?於是,我們提供 warrant 和 backing 及 rebuttal:殺人者死及刑法§271和除非有其他阻卻違法或量刑事由。
此時,我們的 data 是以「肯定前件」的形式搭配條件句的 warrant 支持著 claim:若一個人殺了人則他該被處死,他殺了人,他該被處死。
而 backing 則是以某種規則支持背書 warrant。
—
但如果,我們改成論證②:「人是他殺的,因為刀在他手上。」亦即,不把「他殺了人」當成 data 而是另一個論證——此時,「刀在他手上」是我們的 data 2 且依然是一個簡單事實搭配同樣以「肯定前件」形式被 data 2 所支持的 warrant 2(若刀在他手上則人是他殺的)而後得出我們新的論證 claim 2:「人是他殺的!」
但問題是,此時的 backing 2 是什麼呢?
某種基於常識歸納的「在殺人現場,拿著刀的傢伙就是兇手」的經驗法則嗎?若是如此,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有論證③:「若他拿著刀則人是他殺的,因為我有數百個案例都是這樣。」
此時的 data 3 是數百個案例,warrant 3 則是如果有數百個案例支持「若他拿著刀則人是他殺的」則「若他拿著刀則人是他殺的」為真,而我們 backing 3 則就成了「歸納法」本身了!
換句話說,⑴論證①的 data 是由論證②的 data 2 和 warrant 2 所推出;⑵而論證②的 warrant 2 則是由論證③的 data 3 和 warrant 3 及 backing 3 所推出——⑶並且論證②的 warrant 2 既可由論證③推出,也可以由 backing 2 獲得授權,亦即所謂的「backing」有時只是被省略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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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到最開始的問題:一個「命題」可以如何被獲得支持?依照「事實」和「命題」的關係,大抵有三種:⑴簡單條件句和肯定前件;⑵大量案例和歸納與推論;⑶經驗法則和法律條文——三者內涵,具體來說又分別是:⑴ data 與warrant 支持 claim;⑵ data 與 warrant 與 backing 支持 claim;⑶ backing 支持 warrant。
▌例子×論證×切分:以一種迂迴的方式抵達。
若「議論的基礎」只是觀點和例子,且「例子與觀點之聯繫」又不一定需要「理由」之言說(或至少,不一定需要我們把「例子如何支持觀點」給說清楚)——那麼,這其中又到底有幾種支持形式,可以被省略或只要心知肚明就好呢?
我想,大抵有三種:⑴一個事實,是某隱含推論的前件而支持了後件,例如「他殺了人(殺人者死)故他該死」;⑵一個事實,是某普遍原則的個別案例,例如「他拿著刀且人是他殺的(歸納法)故拿著刀的都是兇手」——前者的隱含推論只是 warrant,後者則是 backing 和 warrant 的結合(「歸納法」只是 backing ,若也要完整寫出 warrant 則會是:若有數百個案例支持「拿著刀的都是兇手」則「拿著刀的都是兇手」是真的!)——至於前者的 backing 則是法律條文:「殺人者,處以死刑。」
• 事實/data:甲殺了人。
(warrant=殺人者死)
• 結論/claim:甲該死。
• 事實/data:乙拿著刀且人是他殺的。
(warrant=這個案例可以支持普遍原則)
• 結論/claim = warrant:拿刀的都是兇手。
因此,第三種:⑶一個事實,在規範(法律條文)或法則(歸納法)上,直接支持了某個可以被個案或肯定前件補充的 warrant,而得以支持另一個 claim。
• 事實/data:丙拿著刀。
(warrant=拿刀的都是兇手。)
• 結論/claim = data:丙是兇手。
• 事實1/data:丙是兇手。
• 事實2/backing :法律條文。
• 結論1/warrant:殺人者死。
(claim/結論2=丙該死。)
但再往下,無論是「肯定前件」也好,或「代表性案例」還「授權規則」也好,若以間接表達對應「腦、心、眼」之轉化:不要只說解答而要先拋出問題,不要直接描寫而要旁敲側擊和側面烘托——不要正面論證而要以駁代論。於是,⑴ABT的因此引出解決、⑵歸謬反證的可見推翻前提、⑶預設反駁的但即便依舊(或否定選言以雙刀詰難或殘餘消去)——而或許不用分心究竟「例子如何支持觀點」之疑難:因為,它們都不需要予預設的觀點以支持,而甚至只要從「敘事」角度(製造衝突和意外和懸念)並予觀眾解脫以替代解答。
然後,想到「切分」的四種類型:⑴相鄰概念的比較,是X和Y很像但不是Y,而引出更細緻的共性與變量之釐清;⑵隱含條件所推出的結論而不達,是若P則應Q但非Q,可見所提出之案例其實不是P(但其實已悄悄偷換P的構成條件);⑶概念蘊含和指涉的落差,是只論證到a而沒有A,而即便論證成立依舊無法推翻或證成立場——⑷又或是細細切分,而以MECE剖析諸端面向,但都不成立。於是「可見」推翻前提,或「即便」而否定所有結論。
• ABT:相鄰概念(因此→引出解決)
• 歸謬反證:條件(可見→推翻前提)
• 預設反駁:落差(即便→以駁代論)
• 否定選言:面向(雙刀法or殘餘法)
——以「故事、隱喻、鑄造詞」聚焦,但又以行為場景作為三級描述:只描述影響不提及原因,通感、擬人、母子修辭。
▌也許「給出理由」只是一種表達形式。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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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題:一種證明,或一種修辭?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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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話與寓言:論證形式與價值比較。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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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需要論證嗎?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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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穫一種「更鬆弛看待論證」的觀點。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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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論」的知識。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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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的生成:概念命名或社會學的理論化。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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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與反駁:「辯論」作為思考的本質。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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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或辯論作為空想實驗。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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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信念倫理與知識運氣。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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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區分「論點」和「判準」?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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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類比:證明和反駁與分類即證明。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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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分與類比:當沉默的礦石開始歌唱。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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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命題」到底是怎麼被獲得支持的?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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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論證×切分:以一種迂迴的方式抵達。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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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
▌新希望:定義,是萬惡之源。
「錢是萬惡之源,四個關鍵字,萬、源、惡、錢。」
0萬惡的源頭
如果票選十大立論開場白,「開宗明義,定義先行」肯定榜上有名,當然在求新求變的華語辯論環境,這種陳年老梗早就沒有人在使用——但是換湯不換藥,老狗變不出新把戲,雖然嘴巴上不再說定義先行,但實際上,我們從來沒有放下對定義的執著,反而有變本加厲的趨勢。
⒈歷史的軌跡
2001年國辯決賽,武漢大學的立論通篇未提及任何定義,而是著重在「錢」和「惡」的關聯,亦即「錢如何使人行惡」,分別是錢能激發貪欲,錢會腐化價值,錢會異化目標。雖然在比賽後階段,雙方花了大量心力在攻防「萬」的定義,但是在源、惡、錢基本上並沒有太多爭執。
可是相隔十餘年,2015年星辯複賽的四支隊伍,卻全部圍繞著定義展開,童男童女(姜思達)從「惡」和「錢」著手,他們認為「惡是為了社會利益最大化而被設計的」,而「錢是社會利益的象徵」,因此金錢定義了惡,金錢是惡之源。恐龍復生(周玄毅)坦然承認「萬是一切」,釐清「源是總根,但不是本身」,然後同樣是先界定「惡是把人工具化/物化」再闡述錢和惡的關係:「錢是量化和交易的工具,進而催生產權和自我意識。」RUC-BANG(林文靜)雖然採取和01年武大類似的立論結構:不定義「惡」和「錢」而直接進入「錢如何產生惡」的討論,但他們卻也用了不小的篇幅對「萬」是一切還是種類繁多預先爭執。大師兄,師傅被僵屍抓走了(邵帥)在「錢」和「萬」的定義簡單帶過,錢就是錢,萬就是一切,但是卻對「源」和「源的論證責任」進行了細緻的分析:源不是唯一,不是充分,也不是必然,僅僅是因果關係的存在。接著依舊是回到錢激發貪欲的老論點。
綜觀上述五支不同隊伍,在相同題目和持方的立論,我們可以發現明顯的概念式思維:所有的命題都是由被清晰定義的概念組成,命題和命題之間只能由邏輯演繹連繫,而只有這樣的「論證」才能獲致真理——或者至少,說服觀眾和評委。這種概念式思維,有著明確的概念階層,由下而上,以「惡」為核心,惡賦予「萬」的性質成「萬惡」,然後知道什麼是「源」,什麼又是「萬惡之源」,再來分析「錢」如何是「萬惡之源」。反過來說,即是在明晰各個概念之後,建構普遍原則,再將此原則套用至具體個例。換言之,這是個先歸納後演繹的純粹的邏輯的證明,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⒉論證的困難
如果以古典邏輯三段論的角度檢視,這毋寧是定義什麼是人和死之後,再歸納得出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接著套用到小前提的具體個案「蘇格拉底是人」,從而獲得結論「蘇格拉底會死」。這麼看來,這似乎是個淵遠流長,無懈可擊的論證模式——然而我們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即便對近百年哲學、邏輯學、法學、語言學、社會學等眾多學科的發展毫無認識,僅僅從辯論比賽觀察,我們也可以發現此種「論證模式」面臨的困境。
在超級辯手新推出的音頻課程《華語辯論冠軍的思辯表達課》,他們承襲相同的思維傳統,立論的第一講就是從「設立定義」談起,但是講者(曾厚恩)也非常清楚這種思維模式的困境:「找不到“最正確”的那一個,討論的進度就卡死在定義、爭執到天荒地老。」他在講座裡面提供了解決方法,那就是不要解決,「定義無所謂正不正確,只有合不合用」,當然這個思路解決了迫切的比賽問題,但是往下追問,這到底是暫時找不到正確定義的權宜之計,還是認清其實不存在正確定義的根本正道呢?或者換個說法,如果存在正確的定義,那麼此種權宜導致地將是普遍原則(大前提)的根基之動搖,又如何保證後續「論證」的有效性?
⒊法學的借鏡
這個問題,不只有辯論比賽的選手會碰到,近百年來的法律學者也深受其擾,德國的拉倫茲(Larenz)和英國的哈特(Hart)都談到了這個問題,亦即「法律解釋」的困難:法律說「使人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甲砍斷他人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請問,甲有罪嗎?如果要將大前提/普遍原則(法條)套用到小前提/具體的個案,我們必須清楚界定「重傷」的範圍,然後判斷「砍斷拇指、食指與中指」是否在這個範圍之內。當然立法者也知道必須設立範圍,因此法律也說「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重傷是毀敗一肢」,那麼什麼是「毀敗一肢」呢?手指、手掌、前臂、上肢,從哪裡開始計算到哪裡結束是「一肢」,這個定義可能嗎?
也許有可能,我們只要直接指定某個位置說,例如手掌,「從這裡以上就是一肢」問題便輕鬆解決。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定義的「正當性」來源為何?就是很大的問題,可是即便暫時擱置,更大的問題還在後面,那就是維根斯坦(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這可以用哈特的例子來簡單解釋:「有一個法律規則禁止將車輛開進公園。很顯然,它禁止機動車輛,但是,它禁止自行車、帶輪溜冰鞋和玩具汽車嗎?還有,如果是飛機,又該怎麼辦呢?」也許手掌和手掌的差異並不夠明顯,但在「車輛」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共同享有車輛這個稱呼的,並不享有相同的特徵,而享有部分相同特徵的,也並不必然同樣享有車輛的稱呼,他們僅僅是因為家族成員的類似性而成為集合。於是我們知道,劃定範圍的嘗試,註定只是徒勞。
因此,這就指出了兩個結論:其一,正確的定義並不存在,任何的定義都會遭到「邊緣案例」的挑戰;其二,不只是正確的定義不存在,即便是在「將就的定義」範圍裡面,個別的殊相也因為並未享有共相,而不可能進行「所有人都是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會死」的邏輯推論,因為嚴格的「人」之概念根本不存在,「所有人都具有會死的屬性」為假,蘇格拉底是人,也並不保證他就具有會死的屬性。
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放心,因為即便確認了放棄不是將就,好用就好不是權宜,我們還是要面對「如何保證推論有效?」的質疑,在這邊講座(曾厚恩)提供的方法是「語境」,這非常接近傳統法律解釋的「目的解釋」,同時也可以是圖爾敏(Toulmin)試圖建立的非形式邏輯系統強調的「場域依存性」,而圖爾敏又更進一步強調區分原則的假言性,以及所欲討論之對象的事實性和限定性。
⒋定義的優劣
這樣問題就結束了嗎?並沒有。因為法學終究不是辯論,如果繼續追隨法律學者的腳步,我們會經過哈伯馬斯(Habermas)再到阿列克西(Alexy),最後得到一個難以在辯論場上應用的規範模型。但是前述的,承認定義的不可能而主動選擇「有缺陷的定義」,必然導致的結果就是定義攻防的手足無措——沒有「正確的定義」,還會有「優秀的定義」嗎?
如果沒有正確與否,也沒有優劣與否,那麼辯論比賽要如何繼續進行?
這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但也是個不重要的問題:不然這麼多的辯論比賽,都是假的嗎?因此在繼續深究這個問題之前,也許我們可以回到實際的比賽經驗,來看看選手如何處裡定義。2015年星辯複賽的反方立論分別是:活潑老僵屍(邱晨)、西南UEK(邢書香)、復仇者聯盟(陳勁輝)、Boom Shakalaka(葉子),然而四個隊伍基本都把重心放在論述「其他東西產生惡」,換句話說,這是放棄大前提的爭執(不管是概念定義/解釋,還是普遍原則的建立)而僅僅在小前提(事實如何)進行爭執,僅有活潑老僵屍在立論末段,補充了「錢不是萬惡之源」的價值意義——用思維表達課(曾厚恩)的話說明,即是「或爭價實」。
可是這其實又是個退讓,嚴格的定義不可行,所以退讓到語境/場域依存的定義,同時也放棄嚴格的邏輯證明,承認論證的有限性和非形式性,而在最後是否有較優秀定義的時候,又再繼續退讓,假定沒有優劣而進入對方定義進行討論。這無疑是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的具體展演:所有的知識證成只能在無限後退、循環論證和終止論證的三難間徘徊,我們經歷了數次後退,最終止於圖爾敏(Toulmin)的最小限度共識。
那麼這其實也就是變相承認,辯論並沒有辦法帶來任何事物的證成,而僅僅是考驗雙方選手誰更熟捻這套「逃避」的體系。我們以為這是個格鬥遊戲,結果卻是個爭相脫逃的賽跑遊戲。
「我不用跑得比熊快,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
⒌類推的考驗
但是真的只能如此嗎?考夫曼(Kaufman)不這麼認為,對於法律的解釋/定義/涵攝他提出了另外一套看法:他也同意概念式思維的不可行,但是他認為這些不享有共同特徵,而只有家族相似性的「類型」事物依舊享有某種共同的本質,而這種相似性/類似性就足以成為我們推論的依據。此外,他還認為「法是當為與存在的對應。」因此不只解釋是可能的,涵攝也是可能的,只要我們放棄概念思維,改而接受類推的正當性——問題是,他也同意類推無法如演繹甚至歸納一般嚴謹,他只是引用詮釋學循環的觀點來描述這種類推的過程:
任何想理解文本之人一直向該文本提出一種意義期待(詮釋學的先在判斷),這種意義期待首先使文本開口講話,在此顯出文本中的一種意義,而產生解釋者一個較新的意義草案,然後文本又再次被意義草案詢問,在此,這個意義草案同時透過文本而被更改與修正。這裡所顯出來的,系一個常被討論的“詮釋學循環”:符號與被指稱者之間,語言與語言之意涵者之間固有的指向性。
但是僅止於此,並不能解決辯論的實際需要。我們不只要理解這種過程,更要掌握理解過程的主動性,換言之,我們必須要能掌握讀者/觀眾的「意義草案」,而這已經遠遠超出法律學者所關心的對象。所以也許,一個可能的嘗試是回到更加根本的,就如同哈特和考夫曼不約而同地從維根斯坦處汲取靈感,辯手需要的也是這種理論的橫向移植——在這裡毋寧說是「類推」更加合適,也許從另一層意義來說,這裡的溯源和沿用,其實恰恰就是在追尋相似性的過程,也是考驗我們是否真正掌握類推的最後關卡。
目前,我得到的可能答案是語言學家雷可夫(Lakoff)提供的「體驗論」定義觀點,其中「譬喻-框架理論」和辯論的暗合更是令人驚奇,範疇開放性以及譬喻如何將意義賦予形式的討論更是讓辯論有了「論證」以外的可能。他在解決家族相似性問題時提出的「相互作用性」,亦即肌動特性、知覺特性、功能特性、目的特性等一連串的組合,而此種身體的召喚,還可以進一步和當代美學思潮相結合,又是另一個意外驚喜。不過這終究是題外話,有機會再談——本文的續篇〈類推,是萬法歸宗〉是我目前的統整,提供大家參考。
▌新希望:類推,是萬法歸宗。
【文章摘要】
本文從辯論技巧層面(定義、論證、比較)著手,並參考學者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法哲學理論試圖予以統合,以建構競技辯論的基礎學理和普遍之原理原則,亦即「類比是辯論比賽的靈魂。」最後得到的是以「類推思維」為核心,佐以詮釋學循環做為認識論和認知語言學為方法論的整體構架——所有的論證都是類推,類推的基礎是詮釋學的循環,詮釋循環的前理解又因為譬喻框架而改變,選擇正確的框架,操縱並迎合觀眾的期待視域就是辯論的核心。
0何謂辯論
什麼是辯論?下面這段文字,也許可以提供一個大致認識。
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第三章〉,梁惠王問孟子,為什麼他「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百姓還是不增加呢?孟子告訴他,「王好戰,請以戰喻」,然後提出了我們耳熟能詳的「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這裡用競技辯論的術語來說,就是梁惠王對孟子「主張」仁政的「理由」,也就是「施行仁政就會得到民心」提出的「反例」。而孟子的回應,就是用「類比」告訴梁惠王,他以為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就像跑五十步的士兵以為自己沒有逃跑一樣,只是自欺欺人——但是孟子並沒有反對梁惠王救濟災民的事實,而只是說,梁惠王的行為不符合仁政的「定義」並不能被「涵攝」到「施行仁政」這個「大前提」。
換句話說,孟子的意思是,你什麼時候有了你是在施行仁政的錯覺?
梁惠王曰:「寡人之於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河東凶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
孟子對曰:「王好戰,請以戰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棄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後止,或五十步而後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則何如?」
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換句話說,辯論指的是——狹義的校園競技辯論——正方雙方有著明確的題目,這個題目必須是個能夠判斷為真或為假的命題,就像孟子和梁惠王討論的「要不要施行仁政?」,然後雙方有不同的立場,正方孟子認為要,反方梁惠王認為不用,這是雙方的立場和主張。而為了支持主張,我們必須要提出理由,孟子提出了他的理由:施行仁政百姓就會增加。然後進一步,孟子需要提出支持的事例,梁惠王則要提出反例,它也提出來了。而面對梁惠王的反例,孟子有兩個選擇,質疑梁惠王說謊,或是說明梁惠王的反例並不是「施行仁政百姓就會增加」的反例。他選擇後者,因為他認為梁惠王其實沒有施行仁政。
這樣就完成了一次簡單的辯論。但這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說,從「構思」的角度來說,我們的順序會稍微反過來:首先,我們要確定什麼是仁政,以免像梁惠王那樣,好不容易找到的例子被說不是仁政。而這個「什麼是仁政?」的問題,我們稱為定義攻防。再來,確定什麼是仁政之後,我們要接著思考「施行仁政的好處/壞處是什麼?」做為「要不要施行仁政?」的理由,同時也要思考要怎麼證明這些好處/壞處——最後,如果有好處也有壞處,要怎麼進行整體的比較?這就是整個辯論比賽的思考過程,還有我們接下來的內容。
⒈定義攻防
⑴法律涵攝
在開始討論定義攻防之前,我們首先要介紹「法律三段論」和「涵攝」這兩個概念,我們可以參考王澤鑑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第六章第二節第一款的說明:
『Subsumtion(暫譯為涵攝),指將特定案例事實,置於規範的要件之下,以獲致一定的結論的一種思維過程。易言之,即認定某特定事實是否該當於法律規範的要件,而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Subsumtion為核心的法律適用過程,得以邏輯三段論表現之,即:(1) 法律規範為大前提。(2) 特定的事實案例為小前提。(3) 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聲為其結論。』
法律三段論和競技辯論的關係不言自明,因為辯論也很常使用三段論。在英文辯論裡面稱為ARE方法:主張(assertion)、理由(reason)、證據(evidence),也有人稱為論點、論證和論據。在邏輯三段論裡面就是結論、大前提和小前提。但無論如何,大前提會是個條件句的「邏輯陳述」,小前提則是個「事實陳述」,而對大前題的挑戰,就是對論證的挑戰,也就是邏輯攻防。小前提則是對論據的挑戰,也就是事實攻防。而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涵攝關係」則是定義攻防。
⑵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向來又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乃在探求立法者意思,客觀說則認為法律解釋乃在闡釋法律本身蘊含的意旨。(王澤鑑)』如果回到辯論比賽,那麼主觀說的「立法者」也就對應著「出題者」,只是不管在法學還是辯論,主觀說都是少數學說。
而「客觀說」的法律解釋,大抵來說有三種(Puppe):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其中「文義解釋」與其說是法律解釋的方法,不如說是法律解釋的限制,因為『文義是法律解釋的開始,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王澤鑑)』換句話說,法律解釋必須在「文義之內』,只是在「文義之內」還有其概念核心(Begriffskern)和概念邊緣(Begriffshof)的分別——如果是在核心就毋須解釋,但在邊緣的時候,就必須進行解釋——而在辯論比賽,概念核心同樣毋庸也無法被爭辯,雙方只會在概念邊緣選取/排除對各自有利和對他方不利的事例進入辯題文義的涵攝範圍。至於體系解釋,其實只能算是目的解釋的一種,因為體系解釋說的是不要『單獨地孤立觀察某個法律規範,而是要觀察這個規範與其他規範的關聯(王澤鑑)』,但是為什麼要這樣呢?因為法律規範必須完整、有體系、不能矛盾。這不就是個消極的規範目的嗎?
換句話說,法律解釋其實只有目的解釋這一種解釋方法。
那麼「目的解釋」又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以法律規範所欲達到之目的來決定文義」,例如台灣民法798條推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那麼「自落」包含哪些狀況呢?只有自然的瓜熟蒂落?還是也有風吹雨淋?那麼人為的意外掉落:路人的不慎撞落?鄰地所有人搖落?通說認為,本條規範目的是因為「果實落於鄰地,已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權」,而果實就算是賠償,所以按照這個規範目的來看,瓜熟蒂落和風吹雨淋的自然情形是自落,就算是人為的也算,但是鄰地所有人自己搖落就不算。
而在辯論比賽裡面,定義攻防通常有三個原則:合理性、可辯性、啟發性。其中「合理性」即是對應「文義解釋」,也就是「有人這麼用」。可辯性和啟發性則都可以算入「目的解釋」,前者是訴諸競技公平的利益,後者是定義背後的價值倡導是否可取,對我們能有所啟發性——而參考「體系解釋」被獨立強調,如果把「經驗整體」也視為體系,那麼將「導入荒謬/歸謬」視為獨立的定義攻防重點,應該也是合理的判斷。但問題是,不管是定義可用、可辯、可取還是不荒謬,它們都還是個「主張」,也都需要「理由」和「證據」支持,而「符合OO標準就是可用的」這個理由之中的「OO標準」又可以有另外一個理由,如此無限後退,永無止盡。也因此為了順利討論,我們最好確保自己的第二層解釋是落在毋須再行解釋的概念核心而非仍舊是概念邊緣。
⒉論證攻防
⑴論證類型
通常來說,論證有歸納和演繹兩種(常紹如),而歸納又有從個案到通案的案例論證,從部分到整體的跡象論證,從相關到因果的因果論證,從相似到相類的類比論證共計四種;演繹就是三段論,而雖然邏輯學的三段論其實要複雜許多,但我們在辯論比賽所使用的,也就只會有法學三段論的形式而已(不用擔心對方的論證太複雜怎麼辦,太複雜的東西大家都聽不懂,那是對方吃虧,不是我們吃虧)但是這個三段論是如此簡單,『對於達成結論的貢獻是多麼地渺小(Puppe)』所以不管是學習法律還是辯論,我們其實都可以不需要對形式邏輯有太多認識,而可以有很好的表現。所以,真正的關鍵還是三段論的「大前提」也就是理由是如何成立?
但同樣的,就像是「法律解釋(涵攝)」可以再被解釋,我們的「大前提(理由)」也可以再被要求理由,只是這樣就會陷入知識論的古典難題:循環論證、無限後退、終止論證。而在涵攝/解釋的時候我們選擇「核心概念」就是選擇終止涵攝,也就相類於終止論證——當然我們同樣也可以選擇終止論證,就像概念可以太理所當然不用解釋,理由也可以。但是如果還是要解釋呢?我們除了無限後退,也只能回到歸納的懷抱。
而四種歸納論證,他們雖然各自有不同的重點,例如案例論證要注意「代表性」避免以偏概全,因果要注重「內在聯繫」避免倒果為因,但是我們其實不用管那麼多,在辯論交鋒的時候,反駁它們的方式都是「舉反例」:我們還是回到那個經典的命題吧,在「所有人都會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會死」這個三段論裡面,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可能是觀察了許多人得出的結果(案例),也可能是所有事物都會衰亡,而人類也不例外(類比),甚至是從個別器官的衰竭推出整體的死去(跡象),再到醫學的理論提出(因果),它們都只需要一個反例就可以被推翻,這也就是波普(Popper)提出以「可證偽性」做為科學標準的理由。
也因此,在「辯論的三種反駁」裡面,我們只需要知道「A未必造成B」就好。
演繹:三段論
歸納:案例、跡象、因果、類比
三種反駁路徑:
(1) A未必造成B = 解決力
(2) 沒有A也有B = 屬性
(3) B不重要 = 損益比
⑵類推思維
但更重要的是,這四種歸納論證,其實都是類比論證。考夫曼(Kaufmann)在《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是這麼說的:
『實際上並沒有兩個完全差異的存在物,因為所有的存在物至少在以下這點——但並非只有這點——是相同的:亦即它們都存在著。只有部分的相同性與部分的不相同性:即類似性與不類似性。』我們會說那些兩腿行走的,也會死亡的「都是人類」就是個類推思維,除非我們還相信柏拉圖的「理型論」,堅持所有人類都只是共同地摹仿了人類之理型,否則將這些相似又相異的存有統稱為人類的思維就是類推的思維。
而更進一步來說,所謂的「涵攝」和演繹其實也是類推的思維,『因為規範與事實並不相同:規範是處於以概念方式規定的當為領域中,事實是處於經驗現實的領域中。因此,在開始進行三段論法之前,必須使其相同,亦即,必須使以概念方式規定在法定「構成要件」中的規範事實與現實具體的生活事實進入一種關係,在其中,二者的類似性係透過一種「目的論的」程序而被確定,而這就是類推。』更甚者『我們絕非能夠分別獨立地探求所謂法律推論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發現絕非單純只是一種邏輯的三段論法,而是一種逐步進行的,從存在的領域探索前進至當為的領域,以及從當為的領域探索前進至存在的領域,是一種在事實中對規範的再認識,以及在規範中對事實的再認識之過程(Kaufmann)。』
也許這樣的內容太過玄奧,但是這種直指辯論,甚至是人類思維本質的洞見完全可以落入實踐層次,成為非常實在的方向指引——辯論的訓練,只會是類推思維的訓練。
問題是我們如何訓練類推思維呢?怎麼判斷兩個各別事物是否足夠相似?這有沒有普遍的原則呢?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哈特(Hart)和德沃金(Dworkin)的觀點,哈特指出『規則並非總是精確的,而會留下隱晦地帶和模糊空間。如果一個疑難案件不能為法律規則明確覆蓋,那麼法官就必須進行裁量』,這段話看起來是在討論「規則」並不總是精確,也就是討論「定義」的問題,但是就像前面引用考夫曼的文字,不只是所有論證都是類推,所有「定義的界定/涵攝」也是類推,既然是類推,也當然不會有精確定義。而哈特停下的地方,恰恰是德沃金開始的地方,他更進一步指出在面對這些疑難案件的時候,法官必須依照「法的一般原則」進行判斷:公平、正義和法治。這也許是在「類推」的時候可以參考的依據——儘管我們的「類推」是否合於「一般原則」,仰賴的又是另一次的「類推」而已。
雖然關心的側重不同,但這卻是我們繼續往下的一個歇腳。
⑶詮釋循環
我們來考慮這樣一個案例,它出自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1卷,第1頁:「一個男人將鹽酸潑在一位女收款員的臉上,然後拿走了錢盒。」請問鹽酸是不是「武器」而符合《德國刑法典》的加重竊盜罪?還是只是普通竊盜?
但是更加根本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只看法條文字,我們不大可能會想到鹽酸,而只看案件不知道法條有加重竊盜的規定,我們也可能只會想到鹽酸傷害了女收款員,而根本不會思考鹽酸是不是武器。還是用考夫曼的話說:『只有當我知曉什麼是加重竊盜時,我才能將一個具體的案件理解成加重竊盜案;然而所謂加重竊盜,不正確地分析具體案件,便無從得知。』這就是詮釋學的循環,在詮釋學的觀點來看,客觀主義的認識論並非事實,客體並非在那兒等著主體去理解,真正的理解必然同是客觀的也是主觀的,不是消極地反映被理解的對象,而是主動參與構建被理解的現象。也就是懷抱著「前理解」進入主客觀交融的「視界」,而非冰冷的世界。
那麼這個「前理解」是怎麼來的呢?高達美(Gadamer)說:歷史。
『意識本身就是歷史的,歷史提供前見給它,讓它在歷史的影響下詮釋流傳物。因此,不是由於意識能意識事物,由此做出判斷,才構成意識的存在;反而,在判斷之前,意識已有前判斷。相對於判斷,前判斷更基礎或更原初地構成意識的存有,它是意識的存有之構成條件。』
這和辯論有什麼關係?這我們最後再說,我們先用這段文字結束「論證攻防」吧。
接受美學相信,在作品的存在方式中,大眾並不是被動接受的,相反,他們自身就是歷史的一個能動構成。換一句話說,受眾是一群深植於某種文化語境中的能動體,他們有感情,偏好,背景,訴求,期待,他們即使默而不言但也與表演者一道,參與了現場氛圍的構成,整體情緒的醞釀和互動交流的達成。聽者與講者,共同搭建了一個文化儀式。在接受美學那裡,他們從闡釋學移植和挪用了“期待視域”這一語詞,用以說明接受者在“邂逅”作品之前,已經具備的某種定向預期“。期待視域“這一命題確認了一個重要事實 - ”接受者的心理並不是真空,而是早就有了預置結構這種預置結構由明明暗暗的記憶,情感積聚而成,與作品的結構相衝撞,並在衝撞中決定理解和接受的程度,並決定是否突破這種預置的心理結構,把審美活動推向新的界。“那麼,之於華語辯論,什麼是我們聽眾們得以共享的“期待視域”呢?(熊浩,2010)
⒊比較攻防
⑴損益比較
好啦,到此為止,我們知道了怎麼定義仁政(文義解釋:可用/目的解釋:可辯、可取),具體來說,就是在約定俗成的仁政文義之內,哪個「仁政」的理解背後有著更可取的價值觀?我們也知道,這個判斷,包括後續的這個「仁政的類型」會有什麼好處,都是運用類推思維的結果——當然,我們還是不妨使用案例、跡象、因果和類比做為思考和表達的工具。但是有好,可能也會有壞,就像「仁政」的定義太寬鬆,國君可能會像梁惠王一樣自滿於五十步的表現。但是太過嚴格,可能導致沒有人願意遵行仁政,這個時候該怎麼拿捏才好呢?
我們用更加具體的案件來說,如果我們的題目是「性交易應不應合法化」,假設正方想到的論點(理由)有兩個:(1A)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1B)節省警察取締的成本。反方也想到兩個:(1a)非法掩護合法導致逼良為娼的狀況嚴重。(1b)性產業的利益產生暴力糾紛。
在這個狀況裡面,很自然地,我們的「前理解」會認為它們兩兩相對,並且都可以做數字計算,到底是(1)自願的多還是被迫的多?(2)需要更多還是更少警力?但是如果正方只有「(1B)節省警力」,反方只有「(1a)逼良為娼」怎麼辦呢?簡單的做法稱為「通分」,也就是讓兩者符合我們的「期待視域」而得以比較——可能的作法是,為了解決「(1a)逼良為娼」的問題,可能也需要「(2b)更多警力」,於是「(1B)節省警力」和「(2b)更多警力」又可以進行直觀的數字比較。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還有個辯論技巧,那就是「加權」,雖然同樣是警察成本,可是「(1B)節省警力」和「(1b)因為暴力糾紛而增加的警力」並不一定可以單純計算人數和時間,還可能有危險性的不同。這可以是「抽象原則分析」也可以是「具體情境判斷」,重要的是,這也是類推思維的運作。
⑵價值比較
但是有沒有可能碰到不能直接比較,卻也無法「通分」的狀況呢?當然有可能,至少對價值多元主義者來說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們總是會在某些時候碰到無法繼續化約的基本價值衝突,這個時候就需要「加權」了。只是別急,在這之前我們還有個工作,那就是「論點分組」,而且是偏頗的整理。我們可以拿「美國應不應該實施禁槍」這個題目來看,正方的論點是不禁槍,會有暴力犯罪、激情殺人和意外傷亡。反方則是可以擁槍自衛。在這邊,直觀的「前理解」可能是死亡人數,這可能也是比較公允的理解。但是只要稍做調整,我們可以把暴力犯罪和激情殺人都歸類成「(1A)被有意傷害的人」,意外傷亡是「(1B)被意外傷害的人」,擁槍自衛則是「(1a)被有意保護的人」,而就算(1A)和(1a)的直觀比較是正方獲勝,只要沒有明確差距,正方都可以用「還有(1B)」來獲得比較的勝利。
而且事實是,就算可以通分,也不需要每次都通分。同樣是在「性交易應不應合法化」,反方也可以把正方的兩個論點包裹成「(1C)自願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好處」,而反方的論點分別變成「(1c)被迫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壞處」和「(2c)自願從事性交易帶來的壞處」,然後照表操課,(1C)和(1c)比不出來,但是反方還有(2c),如此這般,如此那般。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思考方式,實際運用當然不是如此生硬的計算。另外還是要不厭其煩的強調,就如「通分」是相類似的思維,「加權」是不相類似的思維,在這裡的「分組」則是兩者運用,但它們同樣都是類推的思維。
到此為止,我們還完全沒有開始真正的價值比較。
那麼怎麼價值權衡呢?在開始講之前,我們還是先說另外兩個概念:「反常合道」和「未知結構」,什麼是反常合道?這句話語出蘇東坡,然後被黃執中引入成為辯論理念,我們直接用辯題來看吧,在「大學了,我們離夢想越來越近/越來越遠」這個題目裡面,反常合道的處理會是:
該怎麼處理「離夢想更遠」這件事?
或許,你可以告訴大家:離夢想更遠,不是壞事,而是個「無可避免的事」。
十七歲的小狀元,畢考全校第一,發願要拿諾貝爾。
十八歲的小文豪,投稿登了校刊,立志成為海明威。
但等上了大學,知識漸長,眼界漸開,他們才會越來越明白,世上多少天才!
不去唸大學,不去接觸某些環境,不去遇上某些人、某些書或某些事,小狀元跟小文豪的小小夢想,或許就永遠不會變得那麼遠。
或許,就永遠不用那麼殘酷地發現——自己所驕傲的才氣,其實很平凡。(黃執中,2011)
那麼「未知結構」呢?也許有些人已經發現了,這是熊浩引用自余秋雨的概念(在詮釋循環結尾的引文,同樣是出自熊浩之手)而「未知結構」其實就是對「詮釋循環」的延伸和解答,它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回歸中道。第二,觀眾捲入。因為「中道」就是華語辯論觀眾的「期待視域」,而「觀眾捲入」其實就是「詮釋循環」的反身性實踐:不只辯題涉及的概念是開放的,是期待主體進入的視界,辯論賽也是主體所欲理解的文本,不是主體被動感知,而是主動參與建構的視界。
一,回歸中道—在辯論賽故意設定的兩個片面極端中,重新找到一種對中道地帶的回歸方略。
二,觀眾捲入—將一個具有“召喚性”的設計嵌入辯論賽,這可以“疏通作品與接受者之間的關係,以開放而不是以封閉,作為整個工程的了結。”(熊浩,2011)
也因此,觀眾捲入的號召便是對這個過程的摹仿。但不僅僅是如此,因為「觀眾捲入(後設文本)」和「辯論比賽(文本)」之間,同樣存在著類推的關係,而在此同時,它讓人們熟悉的辯論賽突然陌生,於是弔詭的是,它從海德格(Heidegger)所說的及手之物變成了手前之物,但它偏偏又是在及手狀態。而終於,更加深刻了揭示了它的存有。
⒋日常訓練
⑴女性主義
我們終於還是回到了日常訓練方法,要點有兩個,第一,隨時養成類推的習慣,不管是找出相類處還是不相類處,朱子格物致知,想來不外如是。第二,養成類推背後的「目的/價值」考察,這是非常重要而且困難的。在這裡,女性主義是個非常好的幫助——這也並不是特別推崇女性主義,說來諷刺,事實恰恰相反——在紀登斯(Giddens)提出的社會學四大理論問題:結構和能動、共識與衝突、女性主義和現代性,其餘三者對我們來說都耳熟能詳,很多洞見已經成了常識,也成為我們的「前理解/成見」而沒有幫助我們拓展和認識成見的幫助。
但女性主義不是,時至今日,我們還是深受父權思維的想當然耳,舉例來說,早在1983年,科學家就已經發現精卵結合並非如人們想像的,是精子們奮力游向卵子,而卵子只是被動等待——就像現實的兩性關係,或者更露骨的,就像性交行為——其實更多時候,卵子會主動伸出絨毛「獵取」精子,如果沒有卵子的引導,精子根本沒辦法順利和卵子結合。然而由於男性主動的刻板印象影響,卵子絨毛其實在1895年就被發現,卻直到1980年才開始引起研究者的重視,更別說到現在卵子的主動性也還沒有成為人們的常識。
而女性主義的貢獻還不只如此,女性主義的本質可以說是不斷自省挑戰成見的學科,因為不只是「卵子被動」可能落入父權的成見,「卵子主動」也可能同樣沒有逃脫父權的網羅: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其一是這隱含了「主動」才是好的,為了要「正名」,卵子必須要主動,而這其實就像女性的男性化,同樣只是服膺父權的下意識行為;其二是這也有可能落入另一種女性刻板印象:陰險狡詐意欲捕獲、傷害精子的蛇蠍美人。
⑵譬喻框架
除了女性主義之外,認知語言學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學科,其中「譬喻-框架理論」很好的補充了詮釋循環在辯論語言的應用——所有的「成見/前理解」都是需要反省的,這個反省背後都涉及更大的「框架」,框架形塑成見,成見鞏固框架,這也是個循環(而另一個同樣是來自語言學的「抽象的階梯」,則能夠幫助我們不只在相同階層的概念裡面進行類推思維,也提醒我們不同階層的上下求索如何化解許多在辯論交鋒時候的困難)而框架的覺察,就是我們的訓練方法。更進一步的,我們還要理解框架的開放性,就像同樣是將「土地」和「女性」連結,我們可以有《可蘭經》第2章223節的:「你們的妻子好比是你們的田地,你們可以隨意耕種。」但同時生態女性主義者卻也擁抱女性和土地的連結,相信導致壓迫與支配女人的的社會心態,是直接關聯到導致濫用地球環境的社會心態。
不過我們不是必定要成為女性主義者,弗雷澤(Frazer)在《金枝》裡面考察耕作與兩性關係的時候很難說有著什麼女性主義的意識;又像是索默爾(Sommer)在研究〈清代縣衙的賣妻案件審判〉的時候,之所以能夠直接從賣妻者在交易完成後,仍然不段索要金錢,甚至於對簿公堂(賣妻是有罪的)的不合理行徑,聯想到傳統中國土地買賣的找貼(洗)習慣,而做出兩者共享著相同的「永久持有的前商業性理念」之判斷,他對傳統中國婦女的關懷也許多少有些幫助,但更更多的,也許還是他身為優秀學者深諳的類推思維吧。
而在框架的選定和影響, 雷可夫(Lakoff)的例子可以提供我們練習的機會:「愛是合作的藝術品。」這是個譬喻,是個類推,也是形塑了如何理解愛情的框架。我們看到合作,想到倆人的依偎扶持,但是別急,在「合作」之前愛情已經是「可造作」的,那麼愛情就是可以被人掌控、經營的(不要忘了經營和公司治理的相類似性,還有理性自持的愛情品質),所以繼續類推思考,在關係生變的時候,「劈腿」更帶有劈腿者的主動性,但是「出軌」卻蘊含了「愛情是交通工具,在軌道上面承載著我們前行」的意象,交通工具比起藝術品,可能更難控制,也更別說是合作了。而愛情「觸礁(on the rock)」更像是個意外,愛情「毫無進展(not going anywhere)」更像是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受彼此控至——啊,愛情的彼此,但是愛情只可以有雙方嗎?還是我們允許更廣闊的愛情想像?而回到「愛是合作的藝術品。」那麼愛情就可以被完成,有理想的狀態。愛情是交通工具,也是朝著美好的遠方前進。但是真的要越來越好才是愛情嗎?前行的愛情也許是,需要完成的藝術品也是,但是合作的藝術品,可能更重在合作的過程,而且它是如此美感共享的。
雖然如此,我們也不能誤以為框架決定了思維,因為那又將陷入唯物主義的旁見,我們永遠要記得「框架的作用是因人而異的」,不同文化的人對藝術品和工具會有不同的想法,不同年齡和生長背景的人也是——初次約會的青春兒女和年長的藝術家夫婦,在理解「愛是合作的藝術品」的時候,肯定會有不同的餘喻——但是不論這個理解如何,也都會是全新的,不同以往的理解。因為你在認識的事物的時候,也在認識你自己,不同的認識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你,人類就是這樣的,在世存有。
⑶歷史偶然
前面既然談到傳統中國法,那麼「東方主義」的反省也是不得不然——而在這裡,藝術史學者斯克里奇(Timon Screech)的短文《日本主義與東方主義》又恰巧可以將「譬喻框架」推到另一個高度:就如同「中華民族」是梁啟超的發明,日本「天皇」其實也是十九世紀的發明,而且不同於其他統治者,天皇不只是沿襲稱號,譬如阿拉伯文的酋長(emirs)或是蘇丹(sultan),也不只是落後地區的頭目(Chief),甚至不是國王(King),日本天皇是統御日出之國的「帝王/皇帝(Emperor)」。然而在過去,「天皇」這個詞語所指涉的對象雖然早就存在,但日本人的稱呼只是「內裏(Dairi)」,也就是天皇的居所(其背後邏輯類似於中國的陛下),同時期的歐洲人則因為誤傳而稱呼其為「大老(dairo)」,最早被稱呼為「皇帝(Emperor)」的反而是幕府將軍。為何如此?有很多解釋,斯克里奇則認為可能是和荷蘭人有關,因為荷蘭語是最早和日本相遇的歐洲語言,而在荷蘭語中相當於「皇帝」的 Keizer 出自於凱薩(Caesar) ,幕府將軍掌握權威,擁有實權,便是 Keizer (在這邊可以補充的案例是,同樣時期統治台灣中部的原住民領袖,也被荷蘭人稱為 Keizer ,但英國人卻只稱呼其為 King )然後我們都知道,明治維新,大政奉還,日本天皇再次成為實質領袖,同時也繼承了皇帝的稱呼——換句話說,如果當時不是荷蘭人首先接觸日本,那麼幕府將軍不會是 Keizer ,日本天皇也不會是「皇帝(Emperor)」。
時至今日,在清帝國已被推翻,流有以色列神王所羅門之血脈,統治了東非高原的七百年時間的所羅門王朝也在朝末代皇帝賽拉斯一世(H. Selase)退位之後宣告終結,於是日本天皇成了世上最後的也是唯一的皇帝。斯克里奇無意討論日本天皇是否應該放棄皇帝(Emperor)的稱號,他只是想要透過這段歷史的偶然,指出背後的意義:在那個霸權征伐的世紀之交,日本擁有天皇,在某些意謂上必然視其為「帝國」,這個事實極具現代性,同時有著於建立起日本與歐洲「對等」地位的想法。
而我們不敢說,這是否就是中國近代歷史傷痛的濫觴,只因為四百年前的荷蘭商人,在踏上異國土地,面對身著鬼面甲冑的統治者的時候,說出了那麼一個字: Keizer ,然後山河變色。
⑷其他訓練
行文至此,已經萬字有餘。沒有太多原創,只是他人著述的蒐羅和統整——甚至不敢保證是正確理解,還是主觀超譯——但是主體和文本的互動本來如此,是這樣相互圓滿的過程。所以這篇文章,也並不只是理論探討,它也是近日所學所思的整理(同樣的問題,類似的思考,可以參考《定義,是萬惡之源》也許會提供更多想法),但除此之外,它更是理論的具體實踐,是最有效,卻也最困難的訓練方式,寫在最後,以此共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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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榮華(2006),《海德格存有與時間闡釋》,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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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紹如(編)(2014),《沒在怕!第一次帶英語辯論就上手:政策性辯論指導老師教戰手冊》,文鶴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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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子龍(2018),《2016新國辯複賽第三場 - 王肇麟質詢》,載於:https://zhuanlan.zhihu.com/p/47501485 。
▌新希望:隱喻,是萬象森羅。
⒈相同和範疇
公元前335年,五十而知天命的亞里士多德回到雅典創辦了吕克昂學院,在這段期間,他以講課筆記為基礎,完成了許多作品,其中就包含他最重要的倫理學著作《尼各馬可倫理學》。在這部大作裡面,他以「至善」為人生幸福的目標,用漫漫十卷的篇幅,建立了他的德性倫理學——但是在第五卷討論「正義/公正」的時候,他卻碰到了一個難題。
他認為公正包含「守法」和「平等」。而我們都知道「平等」的定義是:
「相同的事物應該被相同對待,不同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
這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啊,怎麼會是難題呢?有人可能會想到「知易行難」的問題,而認為他擔心的是「如何判斷兩件事物是不是『相同的事物』」的問題。然而並不是的,真正困擾亞里士多德的不是「如何判斷」的問題,而是它的前提——在爭論「如何判斷」以前,我們必然要同意「存在有『相同的事物』」,而這才是真正困擾亞里士多德的問題:如果「相同」應該被相同對待,「不同」應該被不同對待。那麼是不是說,那些獲得「相同的『不同對待』」的人,也有「相同的不同」呢?
舉例來說,我們有三顆蘋果,要分給張三和李四。如果兩個人「完全相同」,那麼當然應該對半分。然而,我們知道他們倆人不可能「完全相同」,至少名字就不同,畢竟張三是張三,李四是李四。此外,張三和李四除了名字不同,也還有其他不同,例如張三更努力工作,那麼他應該獲得更多蘋果嗎?如果他應該獲得更多,那是為什麼?又應該多獲得多少呢?
在這裡,有兩個很重要的問題,其一是,我們都同意「某些不同(更努力工作)」值得獲得不同的對待(更多蘋果),而某些不同(名字)則不能。其二是,這樣的不同,不只在張三和李四之間成立,在王五和趙六之間也成立——只要王五和趙六沒有其他的不同即可。換句話說,他們的「不同」和張三和李四的「不同」,是相同的。
「那麼這種『相同的不同』,又是怎麼樣的一種相同呢?」這就是問題的核心。
最後,亞里士多德的回答是:這是「關係的相同」,一種比例、一種對應、一種存在的類似性。
這是亞里士多德對「相同的不同(平等)」的思考,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思索就會發現,就算是在面對「相同的相同」的時候,我們似乎也會碰到「相同」的問題,畢竟這個世界上並沒有完全相同的事物。對此,德國法哲學家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在《類推與事物本質》是這麼解釋的:
「實際上並沒有兩個完全差異的存在物,因為所有的存在物至少在以下這點——但並非只有這點——是相同的:亦即它們都存在著。只有部分的相同性與部分的不相同性:即類似性與不類似性。」
⒉範疇和類比
那麼我們到底是如何判斷兩件事物是不是「相同的事物」的呢?如果根本不存在「相同的事物」,而只有「相似的事物」。這個答案很簡單,那就是「類比」和「範疇」:藉由尋找事物之間的類似性,從而建立起不同的範疇——而範疇(兩件事物是否類似)的判斷,則很大程度取決於我們使用的語言和所處情境。
侯世達(Dauglas R. Hofstadter)在《表象和本質》提到過一個心理實驗:
「大腦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把每個事物歸納到相應的範疇裡,然後根據情況再把它歸到另外的範疇裡。在籃球賽中,每個人都知道籃球可以滾動,心理學實驗表明,只有在那些有水的情境裡,比如將一大堆籃球裝上船,人們才會想起籃球可以浮動。」
換句話說,不同的情境會影響我們對「籃球」所屬範疇的判斷(它更像是高爾夫球,還是更像是救生圈?)然後,這又關係到我們會如何認知籃球的功能,進而影響我們如何使用它。因為「相同的事物應該被相同對待,不同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只是在這裡涉及的不只是應然的「公正/平等」的對待,更涉及實然的,我在遭遇船難的時候,要不要抱著兩顆籃球跳水逃生——更進一步的,只要確立了兩個事物屬於相同的範疇(類似),我們就可以進行「類比論證」,這是游梓翔在《認識辯論》的介紹:
「當辯手試圖透過比較兩個相似的事物,並基於兩者之間的相似性,主張其中之一成立時,另一事物也將成立,也就是『用甲案證明乙案』時, 就是在使用類比論證或類比推論。」
舉例來說,在「應設立賭博特區」的辯論中,從「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的平均犯罪率並未比美國其它城市高」,推論到「台灣設立賭博特區的城市犯罪率應該不會高於其它城市」,就是在使用類比論證——其中,美國和台灣是否足夠相似,能被分類在相同的範疇,就是類比論證能否成立的關鍵。
⒊類比和隱喻
不過,游梓翔緊接著強調,「類比」與「隱喻」的不同,他認為「類比是一種論證,目的在證明某事成立;但比喻是一種修辭手法,目的在增進理解。」例如「人之性如水焉,置圓則圓,置方則方」,並不是在用水的特性來對人性作類比論證,而只是以水的特性加以說明人性。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為什麼「水和人性」的相似,只能是增進理解;「台灣和美國」的相似,卻可以是證明某事成立?這個問題還可以反過來問:游梓翔在介紹歸納(舉例)論證的時候,他認為在調查「大部分性暴力犯罪的女性被害人,都會在偵訊過程中充分合作」的時候,所有女性被害人都是可以說明通案的個案。換句話說,她們都是「相同的」,但是台灣和美國卻只是「相似的」——然而我們前面已經說過,這個世界上本就沒有相同,只有相似。
那麼從歸納、類比到隱喻,其中的界線到底在哪裡呢?它們真的存在嗎?
格式塔學派心理學家鄧克(Karl Duncker)曾經做過一個名為「鄧克輻射難題」的實驗。
首先,他向受試者提供了一個問題:
假如你是一個醫生,遇到一個有惡性腫瘤的病患需要接受放射線治療。如果用很強的放射線,雖然可以殺死腫瘤,但體內的健康細胞也會受到破壞;如果改為使用比較弱的放射線,雖然不會影響健康細胞,但又不能殺死腫瘤。在這個情況下,請問可以怎麼做?
然後,他針對部分受試者,提供幾個小故事,其中一個是小國的獨裁者:
一個小國家有一個獨裁者,住在一個固不透風的城堡中。城堡是在國家心臟地帶,附近有一些田地及村落,有很多路可以通往該城堡,一個反叛將軍想去城堡那裏去討伐該獨裁者。他召集他的大軍去到其中一條路前,準備大殺一場。他知道他的大軍如果一次過去參與討伐就一定能成功歸來。但是,他收到消息指獨裁者一早在所有路上埋下了不少地雷。因為要方便自己的軍隊及工人,這些地雷設計成幾個人走過沒有問題,而多人走過就會引爆它們。最重要問題是,如果真的引爆了,波及的不只路,還會破壞附近的村落。所以,反叛將軍暫時停下來再思索一下。幸好,他修改一下計劃。他改為將大軍分組,各自一小組去包圍城堡。當所有士兵包圍好城堡,反叛將軍一聲令下,成功將城堡拿下並除去了獨裁者的寶座。
他的實驗結果證明,在閱讀小故事之後,受試者解決難題的比例有著顯著提升(分進合擊)。不過這並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在這裡,我們更關心的是這個問題:這是個類比,還是隱喻?
⒋隱喻和認知
而即便我們堅持「類比」和「隱喻」不同,前者可以論證,後者只能說明。我們也不得不正視隱喻對認知的影響:雷可夫(George Lakoff)在《別想那隻大象》一書,就以「嚴父模式」(The Strict Father Model) 和「扶養父母模式」(The Nurturant Parent Model)說明這兩種「家國隱喻」如何影響美國人民的政治認知,進而左右政黨傾向。
對於嚴父模式,鄧育仁在〈新啟蒙:對美國政治言說的認知與跨文化分〉一文如此概括:
「由嚴父的家庭價值與教養模式出發,透過國即家、政府即這個大家庭的家長的框架式連結,雷科夫梳理出美國政治文化裡的一種政府典型,以及在故事思考中民眾對它的預期與要求。大致而言,故事裡的『大家長』重視權威與自律的價值,以及守紀與懲罰的效益。由於公民都已經是長大成人的孩子,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維護、改善並拓展契約規範、勞動分工、有序競爭的自由市場,以讓『孩子們』在恪守契約與企業精神中,投身市場,從事競爭,發揮才能,創造財富,並護衛其家庭。高度分工的自由市場,讓身具不同能力與才華的人都有贏得財富的機會。如果有人在這種競爭裡仍連番落敗,陷入貧困,那就要自負後果。若長期身陷貧困,則意味著當事人的自制與道德能力有問題。」
而雷可夫之所以提出這兩種模式,並不只是要說明美國的政治版圖,更是積極的想要喚起大眾對言說策略的重視(當然,更精確的說法是他支持的民主黨的重視)然而除了「兩種模式」的爭奪之外,我們也可能在「相同的隱喻框架」裡面爭取主動權——鄧育仁在〈隱喻與情理—孟學論辯放到當代西方哲學時〉一文,就以孟子和告子的對話進行了分析。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桮棬。」 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桮棬也?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
有別於大家耳熟能詳的「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孟子事實上並未全盤接受告子的隱喻/類比。他不只是在同意人性如水的前提同時,指出除了無分東西之外,水還有上下之分;在這段對話裡面,孟子更直接否定「仁義」是桮棬(形狀彎曲的木製飲酒器)——因為如果認為「人性:仁義」的關係,就和「杞柳:桮棬」相同,也是「原料:成品」的關係,那麼就會得出「人要獲得仁義,必須截斷本來的生機,就像杞柳要做成桮棬,必須『戕賊杞柳』而後快」的可怕結論。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水和人性」的部份,孟子是依靠著對隱喻更豐富的詮釋獲得勝利;在「杞柳和人性」這邊,孟子其實是直指告子隱喻背後的認知,將會帶來何種惡果而駁斥之。
⒌認知和辯論
而這種「找出隱喻背後的認知」的行為,恰恰就是辯論的核心:因為「缸中之腦」而聞名世界的美國哲學家帕特南(Hilary Putnam)曾經指出,我們在判斷因果關係的時候,總是會不自覺的排除「背景條件」,舉例來說,我們不會說「亞馬遜的雨林會失火,都是因為地球有氧氣!」因為對我們來說,氧氣的存在,只是背景條件,自始就不會在判斷因果關係的時候被考慮。
黃執中在〈價值辯論中的因果 之一〉也用火災進行了更進一步的說明:
將火災主因,歸給個別學生,背後,或許有一套價值觀(事件,由行為者負責)。 歸因給消防系統,也有一套價值觀(養兵千日,用在一朝;一朝有失,責無旁貸)。 歸因給教育,是另一套價值觀(個人太渺小,責任,本應由體制負)。 歸因給大環境,更是一套價值觀(萬般皆是命,半點不由人)。
這些不同的「歸因」背後,有著完全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歸因,造就不同的價值觀;或者不同的價值觀,造就不同的歸因——不只歸因如此,隱喻也是如此。而事實上,所謂的「歸因」其實也是「範疇化/分類」的行為:消防員要救火,就像士兵要打仗,這是他們的責任。消防員和士兵屬於相同的範疇;消防員可以和士兵相類比——換個角度來說,「森林大火」本身就可以是一個關於世界的隱喻。
如果你也同意,辯論的目的是改變(或者至少提供新的)聽眾的認知。
那麼你就應該同意,類比,是辯論比賽的靈魂。
這當然也是個隱喻。不過如果回到「辯論」本身,最常見的「隱喻」肯定還是:辯論是戰爭。
我們要擊破對手的論證,我們要守住自己的底線。我們可以正面的突擊,也可以迂迴的進攻。我們還可以拆解、惡逃甚至受身——而在這些隱喻背後,辯論又像是需要精心搭建的防禦工程,或者潛心鍛鍊的肉身(而相比起「武俠」的劍宗/氣宗隱喻,我們會發現前者似乎更能說明扎實立論和重視個人戰技的傾向之源頭)不過我們也不是沒有其他相競爭的隱喻,例如將辯論視為需要合作完成的藝術品,正反雙方是在舞台上共演的夥伴,所謂戰爭,只是演出的內容。
在這裡,我們並沒有要回答「哪種隱喻可以提供我們對辯論更好的認知?」之提問的意圖,只是想要呈現「我們對辯論的認知也被隱喻影響 vs 辯論的目的是透過隱喻提供認知」的對立結構,從而後設地指出我們在「辯論賽之內」選擇隱喻的時候,也要同時考慮到「辯論賽之外」的隱喻之作用。
當然,也有人會在陳詞的時候,直面觀眾評委呼喊辯論比賽之目的,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⒍辯論和隱喻
也許不少人都已經察覺,其實「範疇」就是在「下定義」,而第一節「相同和範疇」在討論的,也就是「嚴格的定義不可行」,我們只能藉由第二節「範疇和類比」提到的語境,對事物進行粗略的分類——而這個分類,隨時可以改變。
這其實都是在回顧〈定義,是萬惡之源〉已經討論過的困難,只是那個時候,我們還只停留在一個悲觀的結論:辯論並沒有辦法帶來任何事物的證成,而僅僅是考驗雙方選手誰更熟捻這套「逃避」的體系。我們以為這是個格鬥遊戲,結果卻是個爭相脫逃的賽跑遊戲。
雖然在後續的〈類推,是萬法歸宗〉,我在嘗試統整各種辯論觀念的同時,從高達美(Gadamer)詮釋學的角度(熊浩更進一步提到「接受美學」對「期待視域」的移植和挪用)思考這個賽跑的終點會有什麼樣的風景——很遺憾的是,我始終沒有辦法建立足夠清晰的想像。只好轉而繼續閱讀認知語言學和心理學對隱喻的研究,於是終於有了這篇小小的心得。
這也有賴於前陣子在超辯學院備課的時候,半被強迫的把想法更清晰的歸納:因為教學需要,所以比較侷限在操作技巧,像是「重設戰場」、「抽象階梯」和「上堆下切」等等,它們都是非常實用的觀念和技巧,但是在這邊就不展開討論了——「重設戰場」的部份盧卡斯的影片〈奇葩说专题 #1:黄执中的开场如何说服你〉講得很清楚了,「抽象階梯」可以參考日裔美籍語言學家早川(S. I. Hayakawa)的《語言與人生》這本書,「上堆下切」則是NLP神經語言程序學的技巧,某些PUA的書籍有更實際的操作,這邊就不好推薦。(另外也要感謝梁秋阳推薦給我,侯世達的那本書。 )
也是在整理完這些基礎/技巧之後,我才有辦法回來談論語境對隱喻,還有隱喻對認知的影響和發掘:不同的定義/歸因/損益比較背後,其實都是不同的價值觀。
雖然說這種看法大家都其實也都知道了,就像是「辯論元命題說」也同樣主張,所有辯題說到底,都是冷頭腦和熱心腸的延伸。但我認為兩者還是有差別的,或者說,即便如此,我們真正在辯論的,也不是「冷頭腦 or 熱心腸」的選擇,而是這個還原的過程。就像孟子和告子的辯論,他不需要對「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的不好著墨和渲染,那只是一句「廢話」而已。
就像功夫,兩個字,一橫一豎,站著的才有資格講話。
對方躺下了,你說什麼都可以。
「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
——我還是更喜歡「武俠」的隱喻。
▌辯論,是萬里獨行。
相同邏輯,A是好的,B是壞的,把A和B放在一起是混合;相同邏輯,A是好的,B是壞的,指出A就是B是觀察喜劇;相同邏輯,A是好的,B是壞的,假裝說A再轉到B是反轉——這是單口喜劇的邏輯,或者更精確地說,是基於「失諧-解困」和「反向合意」機制總結而成的技巧。
然而這有兩個問題,首先是,除了「反向合意」之外,其實還有其它「失諧-解困」的模式,例如橋界推論(華盛頓的爸爸不在櫻桃樹上)還有誇大式笑話(蛀牙洞的回音)等等,同樣有「失諧」和「解困」沒錯,但是「隱含命題A」與「逆溯命題B」並沒有明顯的語義對立,這要如何解釋?其次是,就算只看「反向合意」的部分,蘇東坡在說「詩以奇趣為宗,反常合道為趣」的時候,想必不是只侷限在「幽默有趣」的趣味之上。那麼我們究竟是如何區分驚奇與驚喜的呢?
對於前者,從目前看到的文獻看來,這似乎又是父權的鍋(因為男性更偏愛「反向合意」類型的笑話,所以…你們知道的,我就不多說了。)至於後者,沒怎麼看到相關討論,只是有個初步猜想:也許是順序和側重的不同吧?辯論所追求的「有所啟發」往往是依循「先指出A背後的邏輯是X,再說X也能推出B,但B是壞的」的順序展開,而這恰恰和喜劇必須要由觀眾自行聯想到A(所以是「隱含命題」)的原則背道而馳。
此外,相較於喜劇幽默的「失諧-解困」辯論其實更像是小說和戲劇,並不強求每個「意料之外」都有合乎邏輯的解釋,也可以只是「情理之中」的體諒(也可以是,就也可以不是,其中差別恰恰是說理與煽情的兩種路線分歧,或者說高度和深度的不同追求。)
又是一年,又想通了一個問題。
從類推到隱喻和認知框架,然後一度放棄,沒想到又從脫口秀走回了對事物本質的洞察,真的就還是那句話:類比是辯論比賽的靈魂。好像是原地打轉,其實是滿載而歸——這些收穫是如此豐厚以至於甚至可以不在乎有沒有人可以分享豐收的喜悅(總之,就是更精準地歸納,更大膽地聯想,更勇敢地翻轉)有人懂是緣分,沒人懂,也不是我吃虧。畢竟這只能是自己的修練。
▌辯論絮語:辯論,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回答「是什麼?」最簡單的方法是改問「不是什麼?」
而在《橘皮集》中,執中學長就說:互丟論點,不是辯論。對他來說,辯論的關鍵,是駁論。當然,這樣的說明是不完整的,只是在用概念解釋概念——互丟論點不是辯論,反駁論點才是。但什麼是論點?怎麼樣才算反駁?
01論點、反駁、論證
首先,論點是判斷和評價的理由。例如要判斷A是好是壞,我們往往無法直接評價,而必須透過它所造成的影響進行判斷,這又可以被表示成「B是好/壞的,因為A會造成B,所以A是好/壞的」的形式。這就是論點,更仔細來說,「B是好/壞的」是前提,「因為A會造成B」是推論,「所以A是好/壞的」則是結論。
而反駁,則是針對論點進行質疑,你可以質疑推論,也可以質疑前提。也就是反駁的三種路徑:①A未必造成B、②沒有A也有B、③B不重要。也因此,再理解了「論點」和「反駁」之後,我們就理解什麼是辯論:不是互丟論點,而是互相反駁——但是,只有反駁嗎?把對方的論點都反駁掉,我們就贏了嗎?
這也是為什麼,熊浩學長在〈你的辯論,是否已入門〉會說:太多辯論賽的立論不是論證,無非是大量假說的暴力堆積。因為太多的時候,我們只記得丟出自己的論點,然後反駁對方的論點,而忘了「沒有論證」的論點,只是待證的命題、虛妄的假說。只有經過扎實的證據與資料加持,我們的論點才能真正獲得血肉。
於是我們召喚論點,賦予其血肉,然後命其相互搏鬥。
02辯論、說服、困境
不過,在《辯論十講》中,執中學長又引用了談判理論的觀點,從「權力」的角度釐清談判、說服、辯論三者之間的關係:權力在雙方的是談判,權力在對方的是說服,權力在他方的是辯論,這又要怎麼理解呢?
對於這個說法,我就比較抱持的懷疑。
的確,辯論的勝負取決於評委,權力在他方。但是僅此而已嗎?我不能跟評委隔空喊話嗎?我們兩個人辯論,又跟我們兩個人各自想辦法說服評委,有什麼區別呢?
對我來說,答案還是,互動,或者說互鬥。
事實上,我們當然可以忽視對方的存在,想辦法直接說服評委。因此,真正區別辯論和演講與說服的是,我們可以踩著對手的屍體前進:我有道理,或是我比他更有道理,兩者擇一。
只是不要因此就誤以為辯論是個格鬥遊戲。
在〈定義,是萬惡之源〉中,我已經詳細討論過定義(前提)的困難。然而,這其實可以用一個簡單的問句加以概括:「如果A是好的,是因為A會造成B這個好結果,那麼B為什麼是好呢?」因為C是好的?那麼,為什麼C是好的呢?於是我們立刻陷入了明希豪森的三難困境,在不斷的追問之下,我們只能無限後退,然後無可避免地陷入循環論證或武斷終止的局面。
我不用跑得比熊快,只要比你快就好。
換句話說,辯論不是看誰能更好的證明自己,也不是看誰先擊倒對方,而是看誰跑得更快罷了(當然,你也可以說這是個格鬥遊戲,畢竟除了跑得比對方快之外,你也可以想辦法確保他,沒辦法跑得比你快。)
03未完成、無限後退
不過,這也顯示出辯論的另一個面向:永遠的,未完成。
如果雙方勢均力敵,那麼追問就可以無限展延。因此,我們只能用強加時間給予限制,在鈴聲響起的剎那宣告,比賽結束。儘管從邏輯論理的角度,我們都知道這不是真正的結局。於是問題就來了,你有各種方式可以進行判決。你可以說,在結束的這個剎那,某方佔優,所以他們贏;你也可以說,但是你可以預見對方的反擊,所以他們輸;你甚至可以說,這個結束剎那只是同樣未完成的結局之過程,所以你不願意以「這個恰巧被選中的過程」為判斷依據,而是回去看中間過程誰佔優的次數更多,他們才應該贏!
更尷尬的是,這個未完成本身也是未完成。
辯手爭論正反立場誰對誰錯,評委判決正反雙方誰勝誰負,觀眾又可以評價評委判決誰是誰非。然後同樣的,在無限後退的過程中,無可避免地陷入循環論證或武斷終止的局面。在這裡,往往是訴諸權威的武斷終止(不只是「某某評委」是權威,時間限制和申訴規則也是權威。大眾的情感和輿論,當然也是。)
早在兩千多年以前,亞里士多德就統整出了三種說服策略:道德訴求、情感訴求、理性訴求。它們分別訴諸講者的人格、聽者的情緒,還有普遍邏輯。而從前面的討論,我們已經知道理性和邏輯有其極限,最後能夠終止爭論的,只有權威。講者的人格,是權威,聽者的情緒,也只有成為共感的時候才有意義,那當然,也是權威。
04反身性、懷疑解構
但問題是,未完成的未完成也許能被權威安頓。但這背後還有自我指涉的邏輯,在蠢蠢欲動。就像布魯克斯和德曼爭論如何理解葉芝的詩句:我們怎麼能區分舞蹈與舞蹈者?
布魯克斯認為,這是個比喻,也是個反問。葉芝的意思是我們不能區分作者與作品,就像我們不能區分舞蹈與舞蹈者;但是德曼卻指出,這其實是個悖論:「反問」的手法本身,就是在區分語法結構和修辭表現。而我們怎麼能一邊接受「這是反問」,一邊又接受「反對反問」的喻意呢?
這就有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取徑,一種是相互指涉之下的限定,從最開始就追求權威的安頓。一種是在自我指涉的悖論中貫徹解構的精神,不只反駁對方的論點、推論、前提,甚至質疑所謂「未完成的」未完成,至於最後的終點,也許會像笛卡兒的懷疑論方法,抵達無可再懷疑的認識之基石。
或是驚訝地發現,解構其實也是一種建構。
05事實、價值、政策
最直接的例子,是對「辯題分類」的解構。在《認識辯論》中,游梓翔老師依據「爭議焦點」的性質,將辯論比賽的題目區分為事實、價值與政策三大類。並從語言結構分析指出:事實辯題涉及主詞與受詞的狀態、類別、關係之判斷,價值辯題涉及評價或比較的判斷,政策辯題則有更具體的行動。
此外,他也提到,三種辯題之間存在著「由上至下」的層級關係。例如「我國應全面禁菸」是政策辯題,但是在此之前,我們勢必要先討論「吸菸會/不會導致肺癌」的事實辯題(涉及因果關係),以及「吸菸是/不是不良嗜好」的價值辯題(涉及評價)——只有在前兩者都是肯定的情況下,我們才能進一步主張我國應全面禁菸。
然而,實際上,這個區分不管在「概念」還是「執行」的層面都會碰到困難:在概念上,我們都知道定義(狀態、類別)和因果(關係)其實也是以價值判斷為基礎,而在執行上,我們又完全可以質疑,如果廣告不利於大眾消費,那麼是不是說,廣告是不好的?我們應該禁止廣告?或者反過來,如果我們相信技術是中立的,是不是就能更好的理解和使用技術?在具體的實踐中,我們從來就是整體而非片斷的進行判斷。
於是藉由解構類型,我們獲得的是更加整全的世界。
06解構、關係的等同
更進一步的,所有預設都可以被質疑。相較於「情比金堅,還是金比情堅」的提問,也許更重要的是,為什麼會有這個提問?你為什麼會想知道愛情能不能戰勝金錢?如果不隱隱地感到了威脅。還有同樣的,不管你做出了哪個判斷,你又將採取何種行動?前者是預設,後者是配套,只有齊備兩者,你才能在成為整體的世界中安然前行。
但這不夠,在多變的世界裡面,我們仍然期待普遍規則。所以我們想知道,如果「預知未來」是快樂的,那麼「宿命論」還是可悲的嗎?如果「粉絲為偶像支付情感溢價」是不對的,我們又要怎麼看待「無論是順境或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快樂或憂愁,你都將毫無保留地愛她,對她忠誠直到永遠」的誓言?
這就是解構的建構,也是亞里士多德筆下正義的根本。
相同的要有相同對待,不同的要有不同對待;而不同與不同之間,要有關係的等同。
所以,在解構(指出不同)的同時,你也是在建構關係的等同。
07視角、框架、切點
但是當然,「整全的世界」也是可以被質疑的。首先,你真的看完整了嗎?你有塞翁看穿因果的智慧,又或是山僧一葉知秋的洞察嗎?其次,你真的看清楚了嗎?不只是看穿表象,更看透人心?就像西奧多•萊維特在〈營銷短視症〉裡面警告的,你真的看清了,那些買電鑽回家的顧客內心真正的需要是什麼嗎?還有最後,書中的角色又要怎麼才能獲得敘事者的全知視角呢?如果真的有這種東西的話,我們如何才能超越框架侷限,觸摸到赤裸裸的真實?
於是反過來,在你知道所有判斷本就是片面、侷限的時候,你也獲得了切割的底氣。既然本就看不全,又何須追求不可企及的整全?所謂「整全的世界」終究是虛妄和假象。藉由解構而來的建構,最終還是要面臨再次的解構。
再一次,我們又回到了那個脫逃的遊戲。
只是這一次,我們有了底氣。那是撐起一方世界的結界。切戰場,不只是切例外,而也同樣是在「限定」之內構造一個「整全」的世界(而這本身,就是悖論的、自我指涉的,也是解構的。)在這個世界裡面,有預設、有配套,有普遍的規則和關係的等同,還有給定的視角和框架。這是限定的,也是暫時的世界,不管能否承受對方的質疑,在鈴聲響起的剎那,驚堂木拍下,武俠夢醒。
08權威、真理、辯論
當辯論開始時,權威就暫時終止。
這是對阿倫特的誤讀,強加的因果。更重要的是,對她而言,在真理面前,也是沒有辯論的。換句話說,辯論是對權威,也是對真理的質疑。沒有「真理越辯越明」這回事,或者說,那是不同意義的,只有在悖論的、自我指涉的、同時也是解構的世界中呈現的,片面的真理。
這是幻夢般的夢幻世界,沒有權威、沒有真理,永遠的未完成。
當然,辯論賽是有勝負的。但是這個勝負,也同樣是是悖論的、自我指涉的,還有解構的。你永遠只能用「既矛盾又自洽」的方式給出勝負判決(因為你評價的對象本身就是既矛盾又自洽的。)就像布魯克斯和德曼爭論,葉芝到底是怎麼說的?他們兩個到底誰對誰錯?我們永遠沒有辦法知道。
那麼我們要如何理解這樣的勝負呢?就像前面說過的,我們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取徑,菲爾斯基在《文學之用》裡面提出了四個概念:認識與知識、著魔與震驚。我認為這也是評價辯論賽勝負(或是,評價一場夢)的依據——不是「應該如何評價」的判斷,而是「究竟在評價什麼」的描述。
而在解構之路上,我們要做的,即是用知識緩和驚愕,用認識澄清著魔。
換句話說,指出權威、真理和辯論的虛妄。
09辯論,是清明的夢
具體來說,所有辯論比賽都是關於辯論的。
在討論切割的時候,我們往往將討論前提(定義、標準、論證責任等等)比喻為遊戲規則。只有規則確定了,後續的討論才能順利進行。但我們也知道,很多時候,勝負早在規則確定的時候就決定了,所以我們不得不爭奪規則的制定權——於是,我們又需要一套「爭奪規則」的規則,然後再次無限後退。
這本身就是個,關於辯論的隱喻。
一邊給予限定(制定規則),一邊解構限定(「規則可以被制定」的事實即是對規則的解構),然後在限定/規則之內試圖虛構真實(而我們也明白地告知,我們正在這麼做——於是「告知」本身也就成了唯一的真實。)這樣的模式充斥在辯論的每個角落:在開始比賽之前,有規則的規則;在開始比賽之後,有前提的前提;在比賽結束之後,有勝負的勝負。然後是自我推翻的限定,被解構之後,又有解構的解構。
於是從內容到形式(如果這樣的區分還有意義)我們再次確認了,辯論就是個,即便永遠不會完成,卻仍然要給出「限定」並想辦法構造「整全」意義的活動。所以在暫時的,隨時會夢醒的世界,有人追求最大程度的著魔入夢,給予震撼和驚嚇,讓你在夢醒時依舊意猶未竟、心有餘悸。
但我們也可以清明的認識到,夢是不會醒的,從而獲得關於世界唯一的知識。
我們必須直面不斷甦醒的噩夢。
▌新希望:定義,是萬惡之源。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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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類推,是萬法歸宗。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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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是萬里獨行。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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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絮語:辯論,是什麼?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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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一種史觀:台灣華語辯論史及其可能。
「如果穿越回1630年,你人會在哪裡?」
——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治下的熱蘭遮城?還是明崇禎末年的洛陽?或是剛結束戰亂不久的日本德川幕府的江戶城?
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也很有意思能用來「檢驗台灣主體意識」的問題。就像另一個著名問題:『一位父親和兒子發生車禍,父親當場死亡,兒子被送往醫院急診。但主治醫師看到男孩卻說:「我不能給他開刀,這是我兒子!」這怎麼可能呢?』
當然,另一個檢驗「台灣主體」意識的好問題,可能是:「台灣在哪裡?」是現今台南安平地區的大員?還是清代台灣府的整個島嶼?或是還尚未成立的台灣國的整個「台澎金馬」疆域?以及,你是台灣人,你是哪裡人?
對於相信台灣人是中國人的,他穿越回1630年很可能會回到洛陽,而不是熱蘭遮城,而即便是相信自己不是中國人的,也很可能即便不會穿越到江戶城,也不認為自己會穿越到馬祖金門。
所以,很有意思啊。所謂「台灣的」歷史與疆域與邊陲:你有什麼樣的史觀和認同,決定了你會「以誰為中心」而穿越到哪一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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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篇要講的不是台灣主體意識,而是「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律史」觀點。這是台大王泰升老師提出的,一種研究台灣法律史的觀點。
具體來說,相較於單源而單元的歷史觀點,例如認為自己會穿越回明末,而將中華民國視為正統,而上溯明清以至秦漢而認為傳統中國和近代西方影響是現今台灣中華民國主要的法律與制度來源——王泰升老師的觀點則認為,以過去和現在曾在台灣居住和統治的居民與政權所共同交匯而成的「多源而多元的」制度與傳統才是我們研究和看待台灣法律的歷史與現在所應持有的觀點。
再更具體地說,所謂「多源」大致有三到四個源頭:中國、原住民族、日本、西方。但僅說明源頭並不足以顯示其中的複雜——因為所謂「源頭」本身也並非一成不變,甚至還會互相受影響,而具體來說有:⑴傳統和受近代西方法影響的中國法、⑵各族群不同的原住民法、⑶受近代西方法影響的日本法、⑷傳統羅馬法和近代西方法。
而依據歷史時期區分:在史前至1630年代,是原住民族的各族群自治,在此之後,是荷西殖民與漢人移民和後來的鄭氏王朝所各自帶來的法律傳統:傳統中國法和以羅馬法和習慣結合的近現代西方法。然後,是清帝國的傳統中國法獨大,一直到1895年日本帝國與國民政府先後將各自受到近代西方法影響與各自法律傳統結合的法律體系帶入台灣。
於是「多源」而且「多元」:不只是,複數獨立治權存在的時期,例如直到日本和國民政府時期才完全被納入統治的原住民族,即便在單一政權內部,也有受到不同法律傳統和源頭而被影響的對本來源頭的修正與折衷。以現今台灣中華民國法律而言,最知名的「多元」案例應屬原住民族的狩獵權以及漢人的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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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篇要講的也不是法律史,而是「這種多源而多元的台灣法律史觀點」並應用到我一直在想的華語辯論發展史:以「單源頭」的觀點來看,「華語辯論」當然可以上溯到先秦諸子百家,或以《說文解字》解析「辯論」的字義,這在現今台灣市面上僅有的兩本辯論教科書《縱橫辯論》和《認識辯論》中都是如此處理的。
只是,也就像所有當代活動,即便要以中國為正統在實際展開時,還是都很快地轉向了西方的傳統:希臘時期的智者學派或詭辯家,然後是當代的英美政策辯論。儘管,所謂修辭學傳統和當代辯論的連結其實遠比許多人所想的還要薄弱,例如,在「牛津通識讀本」負責撰寫修辭學一書的 Richard Toye,就分享過自己在課堂上詢問學生有無撰寫辯論講稿的經驗,而獲得辯論隊同學輕蔑的答覆:「有,但我只使用常規論證,沒有用任何修辭技巧。」以及,神經科學和文學研究者 Angus Fletcher 在《文学发明》的尾聲不無哀傷地指出,所謂「智者學派」其實分成:⑴文學智者、⑵修辭學家、⑶哲學家。而後兩者儘管針鋒相對,卻合謀埋葬了前者。
但說遠了,說回「台灣華語辯論發展史」。
以「法律史」為借鏡,儘管中國有傳統中國法和受近代西方法影響的近代中國法,而西方法也分成受羅馬法影響的傳統西方法和近代西方法,但就像剛剛的討論,在辯論上,不管是先秦諸子百家,還是希臘羅馬的修辭學傳統,對於近代辯論其實都沒有多大影響。而受近代西方法影響的日本法,在辯論上,在戰前日本也並沒有自己的辯論傳統,而事實上只剩下兩個源頭,以及各自的多次的「切片式」的移植。
⒈美國
⑴傳統式:1914美國→1921中國→1949台灣;
⑵奧瑞岡:1945美國→1972台灣;
⑶正統化:1961美國→1988台灣;
⒉中國
⑴價值辯:1968新加坡→中國→2001台灣;
⑵原典派:2001台灣→2011中國→2016台灣;
⑶新國辯:2013-2019台灣→2020-2026中國;
第一次,美國移植,是北京清華大學學生翻譯美國近代辯論教材引入及其後的國民政府撤退遷台;第二次是美國第七艦隊官兵示範賽和台大國際事務學會再次翻譯引進美國辯論教材;第三次是世新大學游梓翔和溫偉群,又一次將美國前沿辯論教材和理念翻譯引進台灣。而與此同時有幾個需要注意的時間點:⑴奧瑞岡式質詢規則在美國被正式接受的時間點、⑵核心議題典範被提出和確立的時間點、⑶比較優勢辯案被普遍接受的時間點。
然後,是新加坡電視辯論和價值辯論,衝擊台灣過往繼受美國的政策辯論傳統,以及東吳大學和上海政法學院交流逆向輸出回中國大陸,而又在當地留學生至美國取經後不滿台灣理論的停滯和訛變,自行發展出的回歸原典運動,在新國辯後兩岸交流時期產生影響——而或許可以被視為台灣對美國第四次教材和理念的翻譯引進或更新,而也當然,同樣必須要注意這個更新的時間點和美國當地辯論社群發展的落差:⑷根屬性的功能和意義的理解之變化。
—
這樣「多源」所導致的,也同樣是「多元的內涵」:對「根屬性」的本土理解,對裁判典範的寬容以致虛無和唯損益比論的發展,對於中國和台灣/政策辯和價值辯的意識形態與理念之爭。
然而,這個「史觀」也依舊有其問題:儘管已經力求多源和多元,這所謂「多源而多元的台灣華語辯論史」也僅僅只是華語辯論史,甚至僅僅是華語學生辯論史——在華語辯論之外,台灣還有職場青商與英語辯論的發展,前者是在正統化改革時期,就與校園分道揚鑣;後者則是打從一開始就以「學英語」的強力誘因在校園和補習班中受到家長與教師的支持且不只美國政策辯也還有議會辯論的蹤跡。甚至,在其他學門,也有大會盃、大法盃、法庭辯論,甚至是物理辯論。而在大學校園各自學習的課堂上也有老師們各自發起的辯論活動。
而或許,所謂「多元」即是歷史的不可能。
【整理筆記:台灣政策辯論的理念發展】
試著把之前的筆記,用更集中,或者說「構有問題意識」的方式整理。然後呈現一個更清晰的背景和衝突脈絡:SCQA/或就只是ABT。
但果然還是無法「不只為了自己理解」而寫QQ
▌台灣校園競技辯論發展有兩個關鍵節點。
一是1949,國民政府撤退來台,並將自1920年代,從美國引進的現代校園辯論,帶來台灣。
二是1972,美國第七艦隊官兵,在國際女青會海德公園社舉辦辯論示範賽,而後台大國際事務學會將《優勢辯論學》翻譯為中文並出版。
在前者以前,台灣並無校園辯論傳統;
在後者以後,台灣進入奧瑞岡政策辯論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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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辯論術之實習與學理,費培傑。
1914,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Victor Alvin Ketcham。
1972,優勢辯論學,鄭中堅(等)。
1945,Competitive Debate: Rules and Techniques,George McCoy Musgr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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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瑞岡政策辯論有三個時期和兩次革新。
一是,形式引進期:1970年代,美國第七艦隊官兵示範賽和台大國際事務學會對《優勢辯論學》規則的部分翻譯以及後續的完整引進。
二是,正統革新期:1990年代,游梓翔和溫偉群陸續出版《批判•思考•辯》和《奧瑞岡式辯論》並推動正統奧瑞岡改革,並在1989年獅子盃,首次將「需根解損」寫入比賽規則。
三是,本土革新期:2010年代,黃執中以〈劍氣之爭十周年〉系列文章,回溯性的創造了劍氣之爭的歷史:確立「事實不可辯」的主張並間接導致日後「唯損益比論」的繁榮昌盛。
在前者以前,台灣並不熟悉需根解損;
在後者以後,台灣再不在意熟不熟需根解損。
—
1988,批判•思考•辯,游梓翔&溫偉群。
1986,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Rational Decision Making (6th),Austin J. Freeley。
1989,奧瑞岡式辯論,游梓翔&溫偉群。
1981,Cross-Examination in Debate,James M. Cope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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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解損和唯損益比論的比較和損益比。
「需根解損」是一種「問題-解決」思維:
• 寡人有疾(需),不能自癒(根);
• 可有良方(解)?利大於弊(損)!
並且,是一種以「除弊」為導向的思維:
⑴ 我的方案必須是要為了解決某個弊害。
⑵ 我的方案必須是要為了解決那個弊害。
而「唯損益比論」並不認同這兩個前提:
⑴ 我可以不是為了除弊,而是為了逐利。
⑵ 我甚至最後達成的不用是本來說的利。
一方面,這更加開闊了論點的疆域;但另一方面也導致兩個問題:需解脫鉤和判準混淆。
再加上,台灣辯論圈長期對「根屬性」的望文生義,而衍生出諸如「誤把根屬當專屬/誤把根屬當根源/誤認優勢不合題」等種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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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劍氣之爭十周年,黃執中。
2008,論根屬性與專屬性,張哲耀。
2023,政策辩论中,关于Harm的翻译,刘圣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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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解方和學說的遲遲沒有更新和推進。
「唯損益比論」帶來的利與弊,必須要有判準才能衡量。然而,這不同於「利弊成立時」各自所仰賴的前提標準,而是在「利弊各自成立後」須進行比較而又無法通分時所需的標準。
前者或許可稱為判準1,後者則稱為判準2。
在唯損益比論以前,解決力所證利益,必須緊扣需要,且需要性必為除弊;因此正方既不需要特別強調「利益成立」的標準1,甚至反方也不會另證利益,而沒有標準2出場的餘地。
實務上,為解決判準混淆和需解脫鉤的問題,有兩個面向的處理:一是,將判準1特別提出成為上位;二是,壓縮上位和解決的範圍,只接受諸如憲法基本權和實然舉證——予以指認同時更加以固化,於是想混淆也無從混淆起。
根屬性的誤解則透過「制度缺失」加以解決:只要問題源自沒有制度,那麼管他是專屬,還是根源,或優勢不合題就全部一股腦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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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對需根解損的修補,是否終究…
▌「需根解損」或許是像暈船一樣的錯覺。
在台灣,學辯論,第一個要學「需根解損」。
「需根解損」,又被稱為核心議題,或一般性論點,是用來判斷「一個政策是否應被執行」的思考流程。以現在流行的「暈船仔」來說,也許這是每個暈船仔都應該學習需的思考模式。
「我應該繼續暈他/她嗎?」暈船仔想著。
• 需要性:我對現在的生活有什麼不滿嗎?
• 根屬性:這些問題真的跟他/她有關嗎?
• 解決力:暈他/她就能解決這些問題嗎?
• 損益比:這樣是不是只是更內耗而已呢?
然後,你就知道怎麼做了。
不對,放屁。你只是知道了「繼續暈,也不是個辦法」但到底該怎麼做你還是不知道。甚至有可能當你不再繼續暈,而把目光放回到自己身上時,你才發現那只是你逃避現實的方法。
這就是所謂,你眼中的問題往往是別人的解決方案。甚至,這個「你」和「別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就是不同時候的你自己。剛剛那句話是執中說的,如果是殷瑋會說辯論是平衡的:所有利弊都是一體兩面的,你以為是暈船害你不顧現實,其實是它讓你「可以」不顧現實。
──辯論,核心議題,需根解損,利弊互現。
這就是「辯論」的基礎。
—
但真是這樣嗎?
讓我們時空流轉話說從頭。
台灣目前主流的中文辯論,師從美國英語政策辯論傳統:起源於內戰後的 1860 年代,但直到 1892 年哈佛與耶魯備受矚目的辯論才真正紮根,並在 1895 年,由哈佛大學英語系教授 George Pierce Baker 出版了第一本現代辯論教科書 “The Principles of Argumentation”。
然後,在 1970 年代傳入台灣。
當然,在 1970 年代以前,台灣也已經有辯論活動,但那是跟著國民政府撤退來台時,從中國大陸一起過來的。儘管,那一套也是從美國傳來的,但所根據的是 1921 年由梁啟超作序,北京清華大學費培傑翻譯的《辯論術之實習與學理》,而既在賽制上,無緣於 1926 年才由 J. Stanley Gray 提出的奧瑞岡制辯論,在理念上也無緣於 1920 年代才成為共識的核心議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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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核心議題最早,是由 J. R. Pelsma 和 Harry Bainbridge Gough 在 1913 年,不約而同地提出,並在 1917 年,由 James M. O’Neill 首次寫入教科書中。但此時的核心議題還只有兩個。
──①現狀是否令人不滿?現況中是否有邪惡?有採取行動的理由嗎?是否有弊病嗎?我們需要改變嗎?等等。(Is the present unsatisfactory? Are there evils in the existing situation? Is there a cause for action? Is there a disease? Do we need a change? etc.)
──②所提議的行動是否是進步?它將能治癒邪惡嗎?這是我們應採取的行動嗎?所提議的改變是否正確?(Is the proposed action an improvement? Will it cure the evils? Is this the action we should take? Is this the proper remedy? Is the proposed change the right one?)
而要直到 1958 年,Lee S. Hultzen 才提出了四大核心議題:疾病(ill)、可責(blame)、治療(cure)、代價(cost)。從他所使用的命名,我們可以清楚看出,這背後所根據的「醫療」類比。
就像許多的媽媽都嫻熟掌握的:
• 疾病:你怎麼感冒了!
• 可責:就叫你要多喝水。
• 治療:等等帶你去看醫生。
• 代價:到時候打針你不准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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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讓我們回到 1949 年。
還沒經歷韓戰,不知道自己打輸紅軍,其實沒多丟臉的蔣委員長帶著大部隊來到了台灣。也帶來了民國初年引入,但無緣於後續理念和制度更新的傳統辯論。而要一直等到 1970 年代。
當時發生了兩個事件:一、美國第七艦隊官兵在國際女青年會的海德公園社舉辦了一場辯論示範賽。二、台大國際事務學會,根據美國辯論教練 George McCoy Musgrave 的 “Competitive Debate: Rules and Techniques” 翻譯了部分規則。
然而,示範賽和規則,終究只見形式,不見理念。儘管後續,台大的鄭中堅等人將該書進行完整翻譯,以《優勢辯論學》為名出版,但辯論教練重實戰輕理論的著作,終究留下了隱患。
這個隱患直到現在都還沒有被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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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1970 年代,引進最新的賽制和理念後,台灣辯圈就不斷發生論戰,先是台大和東吳的賽制之爭,再是校園辯論與青商會之爭,然後是游梓翔和溫偉群等人,在 1980 年末發起的正統奧瑞岡改革。並產生了三大延續至今的影響。
第一,是校園辯論與青商會自此分道而行。
第二,當然是「核心議題」的確立。前面我們說了,在美國核心議題成為共識,是 1920 年代,而「核心議題有四個」則是 1958 年才首次被提出。但理念傳播終究有滯後性,在 1988 年游梓翔和溫偉群首次發起「正統奧瑞岡」改革之時,他們所編譯的《批判•思考•辯》仍主要是以 1961 年出版的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為基礎,而只包含了三項核心議題:需要、計畫、利益。
直到隔年獅子盃才將「需根解損」納入規則中。
換句話說,我們所熟悉的台灣政策辯論,至今延續不過三十五年。更進一步,在正統奧瑞岡改革之後,我們又有兩大論戰而都與黃執中有關。第一是他親身參與的,正統奧瑞岡改革十年之後,發生在 2000 年代的「劍氣之爭」。第二是針對他進行批判的,隨著 2016 年超級辯手訓練營帶來的兩岸交流發生的「根屬性」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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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嚴格來說,兩次論戰都與兩岸交流有關。
第一次,黃執中發起的「劍氣之爭」,是受到中國央視與新加坡廣電總局,所舉辦的國際大專辯論賽衝擊。不同於台灣在 1970 年代,引進了新的賽制和理念。中國大陸因為十年的動盪中斷了傳承,新加坡則基於華教和國族建構,而建置了以演說和探討傳統文化為中心的辯論。
於是,台灣政策辯論受到「價值辯論」衝擊,黃執中提出「事實不可辯」的激進主張,一反過去台灣以資料和實證為主的辯論理念。但有趣的是,與此同時,東吳大學與上海大學交流,並將台灣奧瑞岡政策辯論傳入上海。而後更在許多留學生帶領下,發起了「回歸原典」運動。
就這樣,來到了第二次,當台灣因為黃執中在劍氣之爭勝出,近乎拋棄核心議題和根屬性證明的「唯損益比論」統一天下之時,我們再次迎來了兩岸的交流,而且依舊是東吳大學和上海大學,只是後者已經從學徒成了新的傳道者。
—
所以,我們再回來。
在台灣,學辯論,第一個要學「需根解損」。
因為台灣中文辯論師從美國政策辯論傳統,在 1970 年代學到了賽制,在 1990 年代更新了理念,接著在 2000 年代受到衝擊有了本土發展,一直到了後來的 2010 年代,則呈現了雙線的發展。
第一條線,是兩岸交流的兩大影響。一是前面提過的政策辯論,遭到上海「回歸原典」挑戰,二是延續黃執中在 2000 受到的衝擊,在後續也陸續有人繼續挑戰國際賽制,並更新價值辯理念。第二條線,是 CDPA 成立後的影響,這邊以我個人所站和所持的立場,就先不多說。
但不管是哪條線,都沒有人真的在乎「需根解損」了。而事實上是另外一套體系:很類似於美國後來繼續發展的比較優勢概念,上海「回歸原典」派以為台灣閉門造車,發展出了歪門邪說,但其實是就像游梓翔取經落後了三十年,上海的回歸原典,也忘了「經典」從來落後於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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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才是台灣這十年來在玩的:
• 上位:愛與歸屬是人類最重要的需求。
• 惡害:單身狗每天空虛寂寞覺得冷。
• 制度:我們(X)我每天都有傳訊息!
• 解決:就算是暈船也能獲得滿足。
需要性,是不足夠的。因為利弊互現,因為事實不可辯,所以你必須要有一個弊害之所以為弊害的標準才行。根屬性,是不需要的。因為沒有人是真的從現狀去找問題,而都是從制度去回推問題:「沒有制度」就是最大的問題。
而或許,就只是像「暈船」一樣的錯覺。
▌「正方辯案」(Affirmative Case)觀念重整。
這幾天,在準備「一辯稿撰寫」的課程講義。挑了幾場橫跨 2012-2022 十年的比賽,然後發現一件事情,就是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我們從來沒有人按照『需、根、解、損』來寫稿呢?」
我的意思是,我們都知道「需要性」有兩個要件需要滿足:上位概念+實體惡害。關於「上位」的概念,我不記得最早是在哪學到的,只記得現在印象最深的是馬正愷學長鳳中演辯社網誌的講義。以及《認識辯論》中,張宇韶學長轉述游梓翔老師之語,說這是本土發展出的概念。
但事實上,在英語辯論中,其實「上位概念」就是 Significance,「實體惡害」則是 Harm,而且損害和需要是同義詞。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面,傳統的「需要型」辯案,有的會並列重要和損害,有的會是需要性裡面有重要和損害。
這麼說來,不就代表我們沒有哪裡不一樣嗎?
很可惜也並不是這樣。因為,我們雖然也會先交代包含 Significance 和 Harm 的「需要性」,但我們沒有人真正理解,應該緊接在後的「根屬性」概念,因此往往會一邊交代需要,一邊交代根屬,也就是:問題的現況和問題的成因。
也因此,在事實上,反而更接近,所謂「比較優勢型辯案」(Comparative Advantage Case),而非傳統的「需要型」辯案的架構。這是一種在 1970 年代才成為主流的,一種「很新的」立論架構。
例如 1985 年美國全國辯論賽(NDT)決賽的正方愛荷華大學,使用的就是這樣的架構。那場比賽的題目是「美國應增加對外太空的探索。」
愛荷華的論點主要有三個:
[觀察:SETI 有正當性]
1根屬性:RFI 阻礙了 SETI 。
2優勢點:SETI 能帶來好處。
[制度:保留「水坑」波段 ]
3解決力:「水坑」的意義。
SETI 是「搜尋地外文明計劃」的簡稱,也就是接收外星文明的無線電訊號。RFI 是「射頻干擾」的簡稱。所以,簡單來說,正方論點就是現在的訊號接收被干擾了,而如果能接觸到外星文明有很大好處,所以我們要排除這些干擾!
有沒有發現這事實上才和我們寫的稿很像?
雖然,我們更傾向以「需要性」作為論點數量的判斷依據:解決一個問題,就有一個利益。而不會像愛荷華大學,認為「根屬-優勢-解決」各是一個論點。但事實上,當我們把需要性和根屬性混淆一起表達的時候開始,我們遵循的,其實就都是「以制度解決阻礙」的比較優勢型辯案的邏輯。而這也是為何台灣辯論圈會形成以損益比為主流的判準,因為這本就是一回事。
但陰差陽錯的巧合,導致我們往往面臨一個不上不下的問題:要不是把「重要-損害-根屬」全部包在需要性裡面,雖然形式上很像傳統的需要型辯案,但完全失去了問題解決的精神。要不是重點強調排除阻礙,但卻不知道「優勢點」的存在,而「錯把根屬當需要」以為這樣就交代完了利益。而根本在於不知道這裡其實存在兩套不同的架構體系,所以不上不下四不像。
最後,補充一點是,現在英辯主流,也不會再把 Significance 當成獨立的核心議題,而都放在損害裡面(不是用「需要」包含重要和損害,而是損害必須要重要,現在已經沒人談需要了。)
但之所以這麼做不是什麼論理考量,而是因為一個很傻的現實:他們太喜歡在「題目」裡面使用 Significantly(顯著地)這個詞了,例如 1985 年的這場決賽,完整題目就是「美國聯邦政府英顯著地增加對地球中氣層外太空的探索和(或)開發。」(“Resolv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hould significantly increase exploration and/or development of space beyond the earth’s mesosphere.”)
為了避免混淆,只能把 Significance 刪了。
▌辯論人的使命是讓自己/大眾認識辯論?
前陣子,約了一位詩人臉友,在高雄大遠百星巴克向他請教,想問他覺得有沒有什麼,辯論能向詩學取經的可能。儘管並不排斥,但不諳辯論的他也依舊向我坦白,他完全不能理解我要的是什麼,甚至聊著聊著就開始幫我算命。
「你應該從小做什麼都很擅長吧?
所以什麼都想玩一點沒有『立志』。」
他說,還確定了一下我知不知道他的意思。很少見有人這麼用,不愧是詩人。但我知道他的意思:很多人說,三十而立,是立足社會而有所成,因為十有五已經志于學了。但我懂他的意思:不然為何四十就不惑卻五十才知天命?
真正立志到對此志不惑而知曉天命的過程。
但眾所皆知,當代辯論的第一本教科書問世時的1895年,恰逢中日甲午戰爭清廷戰敗於馬關港簽訂條約將台灣割讓日本。故台灣並無緣於由北京清華大學出版梁啟超作序的,中國翻譯的第一本辯論教科書:辯論術之實習與學理。
然後是國共內戰,十年文革,半世紀白恐。
—
在這期間,影響了日後華語辯論發展的,是兩個標誌性的政治事件:1968年,一個東亞南小島在驟然被驅逐出馬來西亞聯邦的三年後,正亟欲建立屬於自己的國族認同,而決定舉辦電視校際辯論賽。1972年,另一個東南亞小島在被趕出聯合國的隔年舉辦了一場美軍辯論賽。
於是,我們有了當今華語辯論的兩大賽制。
但在此之前,我們還沒有真正分道揚鑣:基於國族認同的各自的建構與競逐,亞洲大專中文辯論賽,曾經是中台星馬共同嚮往的舞台,直到90年代,新式奧瑞岡改革完成和復旦奪冠。
「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
而我注定要用它來尋找光明。」
當年決賽,復旦大學的蔣昌建,引用了顧城的詩句作為結辯最後收尾。三十年後,我在高雄大遠百星巴克向詩人臉友請教,辯論有沒有向詩學取經的可能。他說,他覺得我沒有立志。
但他不知道的是華語辯論迄今也才三十年。
就算要滿打滿算也不過五十年:不是我不想立志啊,而是華語辯論甚至也還沒知天命。也因此是要讓自己認識辯論,還是要讓大眾認識辯論,對我來說都太過遙遠了。我想知道的是我們要怎麼認識辯論,和要認識怎麼樣的辯論?
那麼至少1895年就有的英語辯論,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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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古老的辯論社,是牛津辯論社,成立於1823年。但這一直有爭議,因為劍橋辯論社主張他們成立的更早:在1815年,但可惜當時恰逢來自科西嘉的怪物在儒昂港登陸,使得英國內部局勢同樣動亂,而禁止了該社團的活動。
當然,是不是怪物,看你選擇怎麼稱呼他:
• 來自科西嘉的怪物在儒昂港登陸
• 不可明說的吃人魔鬼向格拉斯逼近
• 卑鄙無恥的篡位者進入格勒諾布爾
• 拿破崙·波拿巴佔領里昂
• 拿破崙將軍接近楓丹白露
• 皇帝陛下將於今日抵達他忠實的巴黎
至於在這之前是什麼呢?在1815年以前,歐洲流行的是拉丁文三段論教學,然後逐漸演變從法庭辯論到文學社團再到後來的辯論社。而文學,就如伊格爾頓在《文學理論》所論證的。
英語文學,是為了英國認同所打造的工具。
就像早期的華語辯論一樣。往後繼續說英語辯論,從英國傳至大洋彼岸的美國,然後是中日甲午戰爭和第一本當代辯論的教科書問世,美國國內經歷了蓬勃的錦標賽發展,直到1970年代。是的,這也是華語辯論關鍵事件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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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以後,英語辯論呈現出專業化、全球化、公共化的趨勢。首先,專業化,也就是辯手裁的出現,華語辯論則是2010年代同樣是在大型錦標賽舉辦的二十年後開始出現。其次,全球化,從世界大學生辯論錦標賽的前身跨大西洋錦標賽舉辦開始到現在已經發展成每年可以有400支以上隊伍參賽的超巨型賽事。
最後,是公共化,英辯沒有人打政策辯了。
去年十二月,在知乎網友的邀請下,我參加了一個虛擬貨幣平台舉辦的比賽。比賽本身沒什麼好說的,只是平台選擇的一個營銷手段。重點是他是打英辯的,只是他對辯論不分語言的都有興趣,也在小時候看過一些我寫的文章。
我們聊了挺多英語辯論和華語辯論的差異。
我對1970年代以後的英語辯論,至少是競賽專業技巧的了解,都是去年從他那兒聽來的,他的生涯成績是十冠九亞,應該是有一定參考價值。至於1970年代以前的英語辯論,我主要的知識是來自一本寫於1973年的厚重博士論文。
半世紀以來,總共被引用0次,被閱讀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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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前陣子我倒是看了另外一本,也是辯論人寫的但有更多人看的書。那是在微信讀書上看的一本科普書,講的是自哥白尼以降四百年的科學發展史,已有三千六百多人閱讀。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的汪有,他是06年讀大學,用台灣算法,我們會說他是92級,只大我四歲。
我只見過他兩次面,一次是2017年華語辯壇老友賽第二季,另一次是2025年bilibili新國辯。我對他的比賽沒有太深的印象,但對他出的論和寫的文章都挺有印象,例如這本書的前言。
第一句就是:「大學時我加入了辯論隊。」
然後,是他當年印象很深的一個辯題:三十年後的你給自己發來了建議,你要不要聽?他說不要聽。理由不重要,大家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看。重點是當時讀到這段話我想到兩件事情。
一是,打辯論真的是太簡單了。有題目,有對手。底下觀眾自然會對題目的問題感到好奇,也自然會對雙方怎麼交手好奇,這一切在其他表達形式中,本來是要由作者自己想辦法的。
所以汪有他寫文章時,也直接借用了辯論。
二是,他寫書,寫了一本科學史的科普書,但在前言第一句卻說自己是打辯論的:我是打辯論的,這是我寫的書。這是他表面上告訴讀者的。但實際上,我聽到他是在說這麼一句話。
「這本書很不錯,我寫的,我是打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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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人說到使命,更容易想到天命,或甚至是基督宗教傳播福音的大使命。但同樣回到孔子,他說的是: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很多人只看到後面,以為使命就是接受君王的命令,出使四方,卻忘了:行己有恥。
「辯論人的使命是讓自己/大眾認識辯論?」
前面說了,我更感興趣的,不是要讓誰認識辯論,而是要怎麼認識?以及又要認識怎麼樣的辯論?我想前面辯論史爬梳或多或少回答了後面的一部分,所以現在要說的是:怎麼認識?
「行己有恥」是讓大眾認識辯論最好的方式。
就像汪有,他寫了一本書,他是打辯論的。這本書寫的很好,他是打辯論的。而對我來說也是一樣,儘管更多是消極的:行己有恥,大家知道我是打辯論的,我不能夠太讓辯論丟人。
我最好不要想著要由我去讓大眾認識辯論,在我能有所立志,成為更好的人之前。或至少不是像三十年後的我,要給現在的自己建議一樣那麼的刻意,而是像汪有建議的另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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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完了,為什麼不要聽三十年後的自己給現在的你建議之後,汪有回到科學史的本份行當舉了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費曼的例子,他說費曼回憶自己的啟蒙,不是什麼了不起的立志。
而是高中的時候,物理老師巴德先生,看他把學校功課都讀完了無所事事,於是把他叫了過去,說要教他「一點有意思的」東西。就這樣十五歲的費曼被物理學的簡潔和優美所震撼。
「吾十有五而志於學,三十而立。」
汪有用這個例子想說明的是,很顯然,如果冥冥之中真有一隻手想撥動費曼的命運之弦,它真正要做的,不是從三十年後,寫一封信給他並告誡他:你要去學物理,你會得諾貝爾獎!
而是派出一位巴德先生並安排下許多契機。
於是,很美的是,汪有他接著寫道:所以,珍惜生活中讓自己迸發靈光,不小心改變了或是影響了自己的人。他們可能就是你從未來派來的使者。汪有這本書書名是:于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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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科學史不是理解科學最好的方法,但科學史是讓你對科學產生興趣的好方法。就像辯論史,也不是認識怎麼樣的辯論最好解答,但它是一個好的契機,是一個尋找光明的基石。
要立志,要行己有恥,要知道背後的歷史。
華語辯論是大時代動盪之下成長的,它還很是年輕,它不能不考慮政治的影響和倫理,那兩座被放逐的小島和至關重要的1970年。在這一年,還有另一個事件: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
這本書的英譯版,也是首次出版於1970年。
在書中,佩雷爾曼引用了一個令人意外的例子來說明論證不只是理性的,也是感性的:他引用的是齊宣王以羊易牛的典故。在這段孟子和齊宣王的對話中,為了勸齊宣王行仁政,孟子提到他聽說,齊宣王曾把祭祀用的牛換成羊。
「是啊,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不忍心。」
『大王啊,這證明你有行仁術的王者之心!』
為什麼孟子會這麼說呢?佩雷爾曼引用這個例子,是為了說明「在場」的重要性:我們天生就不是理性的,而總更能被眼前目睹的事物打動,所以齊宣王看到牛不忍心,就用羊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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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到牛,沒想到羊,也許有人會想嘲笑齊宣王。但孟子說,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儘管他只見牛而不見羊,但至少他看到了牛,並且見其生,不忍見其死,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下一步他只需要做的是讓自己見到想像中的羊。
就像佩雷爾曼所引用的另一段,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奠基人培根的文字:情感本身也是愛好善行的,正如理智一樣。但是兩者的不同在於,情感只關注當前的事物,理智則更關注將來和歷史。因此,如果在當前的事物中想像佔據了優勢,理智通常就會被擊敗;但通過雄辯的力量,可以把將來和遙遠的事物描繪的好像眼前的事物一樣,然後依靠想像的反叛,理智才能獲得勝利(《學術的進展》第2卷18章4節。)
換句話說,辯論,是讓想像的光照進現實。
是讓我們不只看到牛也看到羊的一種目光。
而要做到在場,有三個訣竅:開頭有衝突有意外有懸念,有題目有對手有辯論;中段有概念有比喻有故事就像費曼和巴德先生的故事;最後,讓想像的光照進現實,去想像和珍惜生活中讓自己迸發靈光,不小心改變或影響自己的人,想像他們可能就是你從未來派來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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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志,要行己有恥,要愛那看不見的羊。
——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
▌推定:無所不知,或一無所知?
不過話說回來,我其實也不是不能理解人們為何會對「無所不知的權威」抱有憧憬。
像是在研究「推定」概念之演變的時候,儘管早就知道這是個源自法學(或是更嚴格地說:羅馬法)的概念,但是看到學者引用的「權威定義」居然是出自微積分的發明者,被機掰人牛頓長年霸凌的可憐蟲,曾經替女王辯護的「大律師」萊布尼茲之手,也是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而萊布尼茲生於1646年,卒於1716年。
百年之後,英國修辭學家大主教懷特利將「推定」的概念引進了修辭語藝和公共辯論的領域,於是「推定」脫離了法學的基礎(例如無罪推定和人權保障)而不得不尋求全新的理論依據:常識、群體認同、心理偏好,甚至是,權威。
而這就引起了偉大的效益主義和自由主義提倡者彌爾的反對,我也是萬萬沒有想到,在倫理學的課堂要碰到他,在政治學的課堂要碰到他,現在居然是在法學和辯論的領域也有他的身影——甚至,這樣的驚異也是太過天真。
因為彌爾對「推定」最鏗鏘有力的駁斥,也並不是從自由主義或知識論的角度予以提出,而是出自《婦女的屈從地位》之中的表述:所有認為女性先天不如男性的想法都是一種錯誤的推定。
我就說,我根本才是一個真正合格的女性主義者。
但是,還不止於此。我們都知道彌爾進一步完善了培根的歸納法,而這背後的知識論立場,又將我們帶到了「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的視野分歧:基礎主義與融貫論,這兩種不同的真理觀。於是你才明白,我們現在以為的「跨領域」整合,對當時的人來說是如此自然的一件事情,那令人無比嚮往的美好往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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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是說說「推定」的概念是如何演變的吧!
從古羅馬到德意志,又從英國到美國(沒錯,前面提到的人們全部是英國人,只有被霸凌的阿尼不是QQ)大主教懷特利的普遍構想並沒有成功,在美國的校園辯論「推定」又完全變回了法律概念,或者直接的類比:不只是援引無罪推定的概念,而要正方單負舉證責任,更是在字面意義上要求正方證明「現狀」的有罪!
而這,也就是「根屬性」的要求。
在台灣,我們總是誤以為有問題就要解決,所以只要證明「需要性」和「解決力」就好,而「根屬性」只是影響解決力大小的一個提醒事項——然而,這恰恰證明了我們對「政策」是如此的無知。
有問題要解決,有人死了要找兇手。
但是,你怎麼知道兇手就是現況呢?難道沒有一種狀況是,這只是意外嗎?又或是問題發生到解決本來就不可能沒有延宕,只因為「現在」有問題,就認定問題不能被解決(類似於有作為義務者在尚未做出救助行為之前,你就搶先出手,並以不作為犯指控對方!)這是合理的嗎?
這這當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我們天真的以為,只有不會出意外,所有問題都能馬上解決的「現況」才是合理的,於是我們恣意出手擾動現實還自詡是追求最大福祉的唯損益比論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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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述說法只是一種觀點。
因為假定現況良善(無罪)而賦予推定,然後要求正方擔負舉證責任並論證根屬性;不過你也可以拒絕根屬性,而回到大主教懷特利的初衷,僅僅是以常識為依歸——但是你就必須回答,為什麼價值辯論沒有推定呢?你不能一邊沒有根屬性要求,又一邊說推定就是假定現況良善,只是政策辯論才有,這樣的狗屁不通。
更進一步的,你可以跟隨懷特利和彌爾的討論,將「推定」視為認知工具,於是基於追求真理的初衷,你認為推定不是放在現況,也不是放在反方——但是你就必須回答,為什麼你選擇的是「背負命題」這種異想天開的屁話,而不是從融貫論和似真性的角度,認認真真的踏上追求真理的道路?
於是我也不是不能理解,人們為何會對「無所不知的權威」抱有憧憬,因為那至少是個人們還願意認真看待「知識」的年代,而非僅僅只是,假裝在乎。
▌讀書筆記:根屬性與核心議題。
1895年,哈佛大學英語系教授George Pierce Baker出版了第一本「現代的」辯論教科書“The Principles of Argumentation”,並且在書中,就提到了“inherent”這個單字。
但是Baker所指涉的,僅僅是論點之間的結構關係,而與「現況」無關——這兩者的關聯,還要等到1912年,同樣是哈佛大學教授的J. H. Gardiner,在提出了「政策辯論」的概念之後,更進一步指出:如果你是正方,你將會直接關注政府體制的固有缺陷(if you were arguing on the affirmative you would direct attention to the shortcomings inherent i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然後在1940年代左右,這種將“inherent”和需要性議題(needs issue)相連結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例如J. Jeffery和Henry Lee Ewbank Auer在“Discussion and Debate : Tools of a Democracy”就指出,在擬定論點的時候要注意:那些缺陷是否固有於現有體制(Are these weaknesses inherent in the system?)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此時「根屬性」還不是個核心議題(stock issues),而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事實上,在這個時期,不要說根屬性,就連「核心議題」的概念本身都還沒有建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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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議題
許多人認為,當代論辯理論的「核心議題」源自古希臘修辭學的「爭議點」之概念,然而,Annette Nevin Shelby指出,不同於爭議點(stasis) 是用來「尋找」議題的工具,核心議題「本身」就是議題(issues),或者至少是主要的論點劃分。「核心議題」最早被提出是在1917年,J. R. Pelsma和Henry Bainbridge Goug不約而同的提出了類似的,用以確定議題內容的公式(formula)。
而儘管反對「公式」的觀點,James M. O’Neill在修訂“Argumentation and Debate”的時候(原書寫於1904年,作者是Craven Laycock和Robert L. Scales)仍然將「核心議題」的概念寫進了教科書,並修改成兩個「用來分析命題」的工具:(1)現在是否令人不滿?現況有任何弊端嗎?有採取行動的理由嗎?有任何弊病嗎?我們需要改變嗎?(2)所提倡的行動是種進步嗎?他能解決弊端嗎?這是我們應該採取的行動嗎?這是正確的補救措施嗎?
換句話說,最早的核心議題只有「需要性」和「解決力」而已。
直到1958年,Lee S. Hultzen才提出了我們所「熟悉」的四大核心議題:疾病(ill)、可改變(reformability)、治療(cure)、代價(cost)。是的,不是需根解損,而且使用的還是「疾病/醫治」的類比——其中“reformability”的解釋是:這個疾病是能被治癒的,是由可改變的原因造成的嗎(Is this ill curable, caused by a reformable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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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於是,我們有了根屬性、也有了四大核心議題(儘管“inherency”和“reformability”似乎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過「根屬性」真正大放異彩,還要等到1960年代,它的忠誠信徒Arthur N. Kruger的大力推廣。對Kruger來說,根屬性的意義在於:為了避免後見之明,正方辯案必須證明問題根植於,或是歸因於既存的政策(to avoid the fallacy of post hoc reasoning, it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blem inheres in, or is caused by the existing policy.)
更進一步地,他如此總結:
In other words, to demonstrate inherency is simply to demonstrate a causal relationship.
Kruger的觀點主要來自1920年Warren C. Shaw的“The Art of Debate”(其實Hultzen也表示,核心議題的觀念主要是受到Shaw影響,所以儘管他沒有明說,也許“inherency”和“reformability”確實是相同的概念?)Shaw明確強調了「根屬性」的因果關係的一面:如果既存的邪惡威脅…要被消除,他們必須追蹤到他們跟植於現行政策的原因(that, if existing or threatened evils…are to be removed, they must be traced to their root causes in the present policy.)
然而,我們依舊不能簡單地說Kruger認為根屬性「就是」因果關係,事實上他的觀點也涉及初步成立方案(Prima Facie Case)和現況良善的推定(a presumption favors the status quo),甚至是考慮了實際的攻防問題(I say this not because…but because I am thinking of the negative attack which will come and which will puncture the affirmative case if this analysis has not been undertaken and heeded.)
而在經歷了極其冗長而複雜的論戰之後,Robert Newman的「功能根屬(functional inherency)」觀點獲得了勝利,他不要求「根屬性」必須是「結構固有(而有因果關係)的缺陷」,而只要是「妨礙目標實現的阻礙」就好——也是基於此,後人又發展出結構型和態度型根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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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面觀點
從1895年到1970年,「根屬性」終於確立了自己在核心議題中的地位。
不過,根據Walter Ulrich的整理,除了前面提到的「因果關係」和「推定」之外,還有另外三種支持「根屬性做為核心議題」的立場:永久性(permanence)、合題性(topicality)、平衡性(balancing)。簡單來說,永久性說認為根屬就是對需要性強度的要求,證明根屬,是在證明如果不改變,弊害將會永久持續;合題性說則認為,強調根屬可以避免浪費時間討論不合題的制度,而聚焦在針對「有根屬性的需求」的部分進行討論——平衡性說的邏輯也大致如此,只是目的不再確保合題性,而是避免正方利用程序優勢浮濫設計制度影響比賽公平。
而總的來說,現在(2000年後)的主流是Benjamin R. Bates整理的「雙面」觀點:從正方角度來說,是「功能根屬」的:what blocks the plan from being done now?從反方的角度來說,是「推定」的:can the problem be solved without resolutional action?
簡單來說,就是一句話:啊就你最聰明?
如果現況真的有如此重大急迫的需要性(harm),為什麼沒有人採取行動?是因為「現況有什麼問題」阻礙了大家採取行動?還是說根本「不需要變動現況」問題就能被解決呢?
而這裡的「有什麼」和「不需要」就是正反雙分證明有/無「根屬性」所要努力的方向。
正方要證明「現況有什麼問題」有三種可能,也就是三種根屬的類型:結構型根屬、態度型根屬、存在型根屬。而反方要證明「不需要變動現況」則是兩種立場:維持現況,或是修正現況。
▌2022,我的華語辯論二十年回顧。
我是個堅定的貴古論者。對我來說,這十年來,華語辯論並沒有多少進步。
我有三個例子,可以證明這件事情。不過在這之前,還是先說說為什麼是「十年」吧?
這要從2012年12月鑫茂盃第二屆兩岸四地辯論邀請賽說起。那年,我本科三年級,已經打了六年奧瑞岡政策辯,拿了不少獎項,信心滿滿地以為能輕易征服價值辯論的賽場。於是,毫不意外的,在對價值辯論毫無了解的情況下,最終以「小組賽兩場零比九」輸得灰頭土臉的成績,結束了我的價值辯論初體驗。
當時,擔任評委的薇薇姐說,這是她近年來看過最爛、最無聊、最沒有懸念的比賽,她要靠著嗑藥(嚼口香糖)才能勉強撐完整場比賽。對於這樣的評價,心高氣傲的我當然是不能接受的,而更加心高氣傲的是當時的女友(也是隊友)直接在賽後跑去「請教」薇薇姐:不然妳教教我們,價值辯論應該怎麼打?
——就是這個問題,開啟了日後十年的旅程。
即便是現在回想起來也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在賽後無人的教室裡面,素昧平生的她竟然真的從頭開始,從定義標準到論證切割,從剛剛的比賽到她推薦的比賽,教我們怎麼打辯論。那是我和價值辯論的初遇,也是我至今沒有翻越的華山之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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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華山」呢?在那次比賽之後,我和游佳璇相互約定,明年,我們一定要雪恥。於是我開始大量觀看價值辯論的比賽影片(很巧的是,那年「諸神之戰」表演賽請到了豪華的老國辯陣容,也成為我按圖索驥的依據。)而在眾多的比賽裡面,影響我最深的還是「順境/逆境更有利於人的成長?」執中學長的結辯,那是在奧瑞岡政策辯的唯損益比論浸淫多年的我第一次知道「利弊比較」之外的世界——從利弊比較的角度來看,這個題目的正反立場都要經過雙重的比較:例如逆境要先證明有利成長的部分大過不利成長的部分,再證明前者的淨值大過順境才能證成立場。
但是執中學長卻用「那不是你的成長」將順境的利益切得一乾二淨,從而繞開了比較。
那是2003年的國辯決賽,然後,也是在2012年,執中學長和薇薇姐在中大校內的一場表演賽,再次討論了「順境/逆境更有利於人的成長」這個題目,雖然這次他們兩人都是反方,但萬幸的是,在執中學長的博客,有一篇〈凌晨,一座小小的華山〉將賽前交鋒詳細的記錄了下來。
這次,是薇薇姐先出招,直指「成長」核心。她說,所謂成長應是「社會化」之過程。
那麼面對薇薇姐的反方,執中學長怎麼打呢?很簡單,萬物皆平。
所有的論點都有(也只有)三種拉平方式:從前提拉平(①成長是社會化)或是從推論雙向拉平(②逆境有利於社會化),因此具體來說我們可以依次嘗試「➊成長不是社會化+➋逆境不利於社會化/順境有利於社會化」來拉平——這其實也就是「三種反駁」的變體,如果按照三種反駁的整理,那就是A未必造成B(逆境未必有利於社會化)、沒有A也有B(沒有順境=逆境也有利於社會化)、B不重要(社會化不重要=成長不是社會化)。
那麼打平之後,怎麼辦呢?從悲壯感、新奇感、普世性三個角度來看,反社會化的成長不能用;所以,只能也做切割,回去搶順境也能社會化(而順境會寵出不知珍惜的渣男,又跟逆境也會激出恐怖情人照樣打平),於是,最後要比的就是「應然」的轉向:如果順境和逆境都能帶來社會化,那麼我們更期望用哪種方式成長?
換句話說,先看利弊分析雙方優劣,然後想辦法切割、打平,最後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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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和第三個例子,主角則是周帥。
還是2012年,也就是鑫茂盃「諸神之戰」的表演賽,打「楊過/郭靖是俠之大者?」
當年,執中學長是正方,他的論點是楊過有自主選擇,郭靖沒有,所以楊過才是俠之大者。十年來,所有支持楊過的,都是這個論點。那麼幫郭靖說話的呢?先是當年周帥,他從「大」說起,一個人被某種東西束縛著才是大,所以沒有選擇恰恰是郭靖之為「大」俠的理由;再是2016年新國辯全能挑戰賽初賽,何有恒從「作者角度」說起,郭靖的沒有選擇恰恰是作者意志之展現,要呈現給讀者什麼是真正的理想的大俠;同年還有熊浩學長,在點評時從「笨」說起,沒有選擇沒有考驗卻不墮落,恰恰是因為郭靖能守住心中透亮的那一點光。再五年,2021年新國辯下半區半決賽還是這個題目,只可惜,我們並沒能看到全新的風景。
然後,時間倒回二十年,2001年的國辯決賽,錢是/不是萬惡之源?
那場比賽,正方就爭兩件事情:①萬,不是全部;②反方的惡,也都是從錢而來。
這跟執中學長處理順境/逆境的區別是什麼?後半,同樣是打平;前半,卻沒有切割。
於是2015年,星辯複賽,再次面對這個題目,周帥坦然承認「萬是一切」只是「源是總根,但不是本身」,於是這一次,不管反方如何舉出世間萬般邪惡,正方的打平終於能夠輕鬆愜意:那些惡,也都是從錢而來,從錢將萬事萬物量化,甚至將人物化和工具化的思維而來。隔年,是第六屆世錦賽,在表演賽上討論「現實/理想主導世界」面對正方包辯題的定義,熊浩學長用存在主義和陽明心學的漂亮切割了「導」與「主導」的分別。
01年失敗,12年完成,15年再次挑戰,然後21年…,前十年與後十年。
當然,這都是後話了。鑫茂盃隔年,首屆新國辯,靠著拉平和不成熟的切割,我們終於雪恥獲得冠軍。在〈新国辩简史〉中,王肇麟說,那是新國辯的的第一個時代,是「框架意識」的覺醒,但是對我來說,這只是對過去十年的追趕——而不管是當時,還是現在,我們都還沒有越過那華山之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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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前提的切割,除了定義之外,我們也可以從其它地方下手,例如用視角做出比較:2016年新國辯初賽H組的「法海應不應拆散許先跟白素貞?」不只有愛情跟蒼生的抉擇,更有法海的佛緣和《白蛇傳》讀者的期待,但是廈大的「第三隻眼」卻是2004年的事情了。又或者藉由「明確論證責任」跳出兩難:2015年複賽「倫理是/不是市場的禁區?」雙方在爭的不是要不要禁止有違倫理的交易行為,而是不能只用倫理做出判斷。但是同樣的,2003年國辯初賽「廣告有利/不利於大眾消費?」的討論中,執中學長就說過,主張廣告不利於大眾消費不是要消滅廣告:不利於大眾消費,卻有利於商家銷售啊!
再往後,2021年新國辯,初賽B組「在當代,浪漫主義是/不是精神陷阱?」正方就打,說浪漫主義是精神陷阱不是反對浪漫主義,而只是在評價背後的風險(甚至因此,我們才更會佩服浪漫主義者的選擇。)上半區半決賽「若最後一難是吃肉,唐僧應該/不應該吃?」則是兩者皆有,正方說這題不是求經書和守戒律的抉擇,因為只要吃自己的肉就沒有破戒——看似雞賊,但反方其實也是同樣邏輯:不管怎麼樣,佛祖都會給你經書。
原本是問,選經書還是選戒律?正方卻說,選經書也不破戒,反方說,不破戒也有經書。這就是因為他們都找到了「題目預設的核心爭議」與「文字給定的論證責任」的落差,而得以避開兩難,站在中間打比賽的理由。而除此之外,他們也各自給出了不同的視角,正方的視角是,佛教對世俗的回應;反方的視角是,故事給讀者的職場啟示。
但還是,沒有新東西。
又或是這幾年大家更熟悉的「躺在定義打比賽」的地板論,也是脫胎自熊浩學長說的未知結構(或是我認為其實是來自政策辯論的搶推定)罷了。這邊就不多舉例子,有興趣的也可以回顧回顧2002年全辯電子科大「網聊有聊/無聊?」的正方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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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堅定的貴古論者。而這是我對這二十年來華語辯論既粗糙又不全面的回顧。
前十年與後十年,我們經歷的只是一個追趕和停滯的十年。
▌一種史觀:台灣華語辯論史及其可能。260708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28015728274686878
【整理筆記:台灣政策辯論的理念發展】260104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25994214470171612
▌「需根解損」或許是像暈船一樣的錯覺。250710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24437387615854313
▌「正方辯案」(Affirmative Case)觀念重整。250707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24410945235165218
▌辯論人的使命是讓自己/大眾認識辯論?250515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24014844588108620
▌推定:無所不知,或一無所知?220409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5340093252677036
▌讀書筆記:根屬性與核心議題。220406
https://www.facebook.com/lunglung0815/posts/5332108180142210
▌2022,我的華語辯論二十年回顧。220101
https://zhuanlan.zhihu.com/p/452377978